富士康廣告公司吸金7.5億 負責人一審判9年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3日電)台中市男子李泰龍成立富士康廣告等3家公司,卻對外聲稱高利率利息違法吸金投資逾新台幣7.5億元,李泰龍前年12月向檢方自首,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銀行法判他9年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李泰龍於民國98年間成立富士康廣告公司,於100年間成立日立光電公司,接著於105年間收購星合科技公司,以數位電視牆、多媒體廣告機等方式,接受客戶委託播出廣告。

李泰龍自104年間起,由富士康公司所設立的通路開發部人員對外招攬民眾投資,並約定投資方案保證可獲得年利率約5%至30.72%不等紅利,吸收資金達7億5654萬餘元。

李泰龍於108年間收購「金礦咖啡」,並將改名為「士達衛咖啡」後繼續經營,卻因經營不善而開始出現資金缺口,李泰龍為彌補資金缺口,於同年推出新的投資方案,繼續招攬投資人投資。

李泰龍因無法支付投資人款項,且對外債台高築,於109年12月9日前往台中地檢署自首違反銀行法犯行,並由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南投縣調查站等單位,前往李泰龍的公司及住處搜索偵辦。

法官審酌,李泰龍吸金犯行、犯罪時間長達數年,被害人數甚眾且吸金金額鉅大,對國家金融、經濟秩序已造成嚴重危害,並使許多投資人遭受財物損失,考量李泰龍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的犯後態度,因此不適用減刑。

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處李泰龍9年徒刑,另3家公司判處1億1000萬元罰金,並沒收未扣案6億3000萬餘元不法所得,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