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國民法官如何面對虐童致死案

去年底發生一歲男童在由兒福聯盟媒合保母照顧,卻遭其凌虐致死案,引發社會公憤,並有人於公民平台提案,此等罪名,必須要有死刑。

因此等行為涉及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起訴後,將會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則在面對孩童頭部凹陷、下體變形、牙齒脫落等傷勢,於現行法制,有否被以故意殺人論罪之可能?

剴剴(化名)之死輿論譁然,社工、保母如何論罪?兒福聯盟、衛福部、地方政府誰該負責?示意圖/民報/翻拍聯合報頭版頭條新聞
剴剴(化名)之死輿論譁然,社工、保母如何論罪?兒福聯盟、衛福部、地方政府誰該負責?示意圖/民報/翻拍聯合報頭版頭條新聞

凌虐未成年罪與傷害罪之差異

依據刑法第286條第1項,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與故意傷害罪不同者,除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及法定刑較重外,也屬危險犯而非結果犯;換言之,只要有凌虐之事實,被害人即便未有任何身心受創之證據,犯罪即成立,目的在保護兒少,免受暴力威脅。

2019年刑法修正時,增加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的加重結果犯,且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有效嚇阻虐童情事之發生;又為防止凌虐用語的不明確,更在刑法第10條第7項加以定義,即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無論是積極如毆打、抑或是消極如病不就醫,也不論是言論或肢體動作,更不計時間長短或持續與否,皆納入凌虐之範疇,以免保護兒少身心之規範出現破洞。

2019年刑法修正時,增加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的加重結果犯,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嚇阻虐童情事之發生。示意圖/pixabay
2019年刑法修正時,增加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的加重結果犯,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嚇阻虐童情事之發生。示意圖/pixabay

凌虐致死與故意殺人罪之差別在主觀

此次虐童案之被害人為一歲男童,生理機能本就脆弱,且其受傷部位竟包括最致命的頭部,故於死亡之結果是否僅屬過失,致論以凌虐致死罪而非有故意之殺人罪,就有商榷之餘地。

凌虐致死罪與故意殺人罪於客觀行為與結果,實屬相同,差別僅在於,是凌虐或殺人故意,只是此等心態存在於人的主觀,在現今尚未有探知內在意志的科技下,就只能藉由客觀證據判定,至於有否殺人故意,必須由凶器種類與用法、創傷部分與程度、案發情境、現場及犯後之言行等為綜合考量。

故此次兒童受虐案,若能藉由死因鑑定、目擊證詞或影像、甚或找到擊傷頭部之器物,就可能從凌虐致死罪踏入可判死刑的故意殺人罪之治罪領域,然在過往,類如此次事件之案例,鮮少有被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者,此等司法趨勢,似難以扭轉。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會帶來變化嗎?

國民法官法已於去年上線,故而此保母虐童案,無論檢察官是以凌虐致死或故意殺人罪起訴,都要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示意圖/宜蘭地院官網
國民法官法已於去年上線,故而此保母虐童案,無論檢察官是以凌虐致死或故意殺人罪起訴,都要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示意圖/宜蘭地院官網

惟去年1月1日起,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就要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故此虐童案,無論檢察官是以凌虐致死或故意殺人罪起訴,都要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這是否代表此案判決,有可能往故意殺人罪、甚或因此判死?

這裡會出現的問題,首先若檢察官的起訴罪名仍是凌虐致死罪,合議庭若跨出此罪之範疇為判決,恐碰觸不告不理原則之紅線;再來,就算合議庭有權變更起訴罪名,但因依國民法官法第69條第1項,法律之解釋權乃專屬3位法官,6位國民法官僅能提出疑問,並無決定何等罪名之權限;這也代表,此次保母虐童案未來有很大可能,仍會是在凌虐致死罪的框架下審判,至於國民法官參與,是否會因法感情之注入而走向重判,仍待時間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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