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國際刑事法院如何面對以哈衝突的戰爭犯罪

以色列與哈瑪斯的衝突持續,死亡人數超過6千人,雙方對於無辜百姓的無差別攻擊,實皆已觸犯戰爭罪行,國際刑事法院首席檢察官可汗(Kram A. A.Khan)雖已聲明強調將比照俄烏戰爭,帶領專家至衝突地區為戰爭犯罪之調查,惟證諸現實,以巴衝突所造成戰爭犯行之調查及訴究,其難度遠高於俄烏戰爭。

羅馬規約與國際刑事法院

100多個國家於1998年簽署的羅馬規約,是目前對戰爭犯罪最主要的究責規範,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2002年設立),則是觸犯羅馬規約的訴追與審判機構。

哈瑪斯與以色列對平民之無差別攻擊, 實屬觸犯戰爭罪,問題在於,國際刑事法院是否具管轄權?圖: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聯合國官網
哈瑪斯與以色列對平民之無差別攻擊, 實屬觸犯戰爭罪,問題在於,國際刑事法院是否具管轄權?圖: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聯合國官網

根據羅馬規約第8條所列的戰爭罪類型,其中即有故意攻擊平民及醫療機構之行為,惟此規約所規範之對象並非國家,而是具體行為的自然人;且依據羅馬規約第28條,對於戰爭罪行的處罰,除了實際執行的基層士兵,也包括下令的上層軍官,甚至是最上層的統治者。

也因此,無論是哈瑪斯無差別的發射火箭或以色列的戰機轟炸,因都以平民為對象,實皆觸犯羅馬規約的戰爭罪無疑,問題在於,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對於以巴衝突是否具有管轄權?

俄烏戰爭的戰爭犯罪調查

去年2月底,俄軍強攻烏克蘭首都基輔未果撤退後,發現有諸多鄉鎮的平民遭俄軍集體屠殺的慘狀,只是烏克蘭並未批准羅馬規約,且2016年,俄羅斯已以國際刑事法院是西方國家附庸為由,已退出羅馬規約,致造成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進行調查的障礙。

惟2015年,由於俄國干預烏東事務,烏克蘭依羅馬規約第4條第2項之規定,以自願接受管轄的特別協議而取得提告的適格性,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因此得以帶領專家小組,在去年3月進入烏克蘭為調查,並揭發俄軍暴行。

烏克蘭依羅馬規約之「特別協議」取得提告的適格性後,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才得以烏克蘭調查,並揭發俄軍暴行。圖/擷自新台唐人亞太台新聞畫面
烏克蘭依羅馬規約之「特別協議」取得提告的適格性後,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才得以烏克蘭調查,並揭發俄軍暴行。圖/擷自新台唐人亞太台新聞畫面

以巴情況

就以巴來說,以色列並非羅馬規約之成員國,且向來抗拒國際組織介入以巴衝突,自不可能由其要求國際刑事法院之介入,致僅能由巴勒斯坦方為請求;依據羅馬規約第4條第2項,非締約國仍可以特別協議之方式,自願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只是巴勒斯坦雖在1988年宣告獨立,卻未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一直被視為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而非國家,致成為巴勒斯坦自願接受管轄的障礙。

例如2009年,針對以色列執行代號鑄鉛(cast lead)之軍事報復行動,巴勒斯坦政府向國際刑事法院控訴以色列軍方的戰爭罪行,卻因是否為國家的適格性而受阻礙;201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67/19號決議,承認巴勒斯坦為非會員觀察國(non-member observer state),國際刑事法院據此接受巴勒斯坦的國家地位,同意其對加薩走廊及約旦河西岸有關以巴衝突的戰爭犯罪之刑事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布蘇達(圖)2019年的調查報告指出,以色列在約旦河西岸屯墾與加薩走廊的軍事行動,以及哈瑪斯攻擊以色列平民的行為,都屬戰爭罪行/聯合國官網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布蘇達(圖)2019年的調查報告指出,以色列在約旦河西岸屯墾與加薩走廊的軍事行動,以及哈瑪斯攻擊以色列平民的行為,都屬戰爭罪行/聯合國官網

2019年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布蘇達(Fatou Bom Bensouda)做出一份相當詳盡的調查報告,除指摘以色列在約旦河西岸的有計畫屯墾及對加薩走廊的軍事行動,也強調哈瑪斯以火箭攻擊以色列平民,亦屬戰爭罪行,兩者皆應受國際刑事法院之管轄。故於此次以巴衝突,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自可依此前例或比照俄烏戰爭,介入調查並追究相關責任。

國際正義難敵國際政治現實

只是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進入烏克蘭,乃在俄軍撤走後,但目前以哈戰爭仍在持續,且在其無法取得當事國或大國的協助下,恐連以巴地區都進不入,遑論為任何調查。

若退而求其次,先進入加薩南部的難民營為調查,無論結果如何,肯定也會受到以色列質疑其僅是一方之詞為抵制;顯見,在先天缺乏武力及叢林法則的政治現實下,國際刑事法院所欲實踐的公平與正義,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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