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寶林茶室案刑事究責之困境

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造成多人死傷,根據台大法醫所採驗環境與生物跡證,於廚師手部驗到邦克列酸(原稱米酵菌酸),衛福部亦從糞便驗出相同病菌,即可推斷其接觸到污染食材,寶林相關人等之責任似乎跑不掉。

惟在全案以過失致死罪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偵辦下,若最終仍無法找出產生毒素之食材,是否會造成刑事究責之障礙,就值關注。

依台大法醫所採驗環境與生物跡證,於廚師手部驗到邦克列酸,衛福部亦驗出相同病菌,可推斷其接觸污染食材,寶林相關人等之責任似乎跑不掉。示意圖/王必勝臉書
依台大法醫所採驗環境與生物跡證,於廚師手部驗到邦克列酸,衛福部亦驗出相同病菌,可推斷其接觸污染食材,寶林相關人等之責任似乎跑不掉。示意圖/王必勝臉書

觸犯食安法的問題

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中不得添加有毒或有害健康之物質,若有違反,依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凡此刑罰,實屬嚴重。

惟寶林茶室案目前尚無人為下毒之證據,則在此條文是屬故意犯下,就不會落入此等重罪,僅能依食安法第49條第4項之過失犯論處,而此過失罪,僅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會被吸收於較重的刑法第276條,即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致人於死罪。

從北市府衛生局對寶林茶室的稽查,不僅環境衛生不良,對於食品、食材的管理與清潔也有很大瑕疵,故有刑法第14條第1項的應注意未注意之疏失,應無太大疑問,而從死者驗得的致死病菌,與廚師手中驗出者相符,亦可因此使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產生連結,致具有因果關係,故包括廚師、負責人在內的相關人等,成立過失致死罪,似無太大疑問。

依行政單位稽查,寶林茶室環境衛生不良,食品食材之管理也有很大瑕疵,故有刑法第14條第1項的應注意未注意之疏失。圖:台北市衛生局與衛福部食藥署共同稽查寶林茶室/台北衛生局提供
依行政單位稽查,寶林茶室環境衛生不良,食品食材之管理也有很大瑕疵,故有刑法第14條第1項的應注意未注意之疏失。圖:台北市衛生局與衛福部食藥署共同稽查寶林茶室/台北衛生局提供

刑法過失犯的究責疑難

只是從廚師手中驗得致命病菌,僅代表其曾經手帶菌食材,若未能找出源頭,尤其是如何產生,行為人就可以其僅是媒介而非死亡原因,甚或就算盡到注意義務,死亡結果仍會發生,來切斷因果關係。

因刑法的過失犯乃屬結果犯,若審判最後對於致死源頭,仍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基於罪疑惟輕,因果關係就會中斷,行為人就可能落入刑法所不處罰的過失未遂,致僅能以較輕的食安法來論處。

就算能找到致命源頭,並證明此菌乃來自於廚房的不清潔與食材未能妥善保存所生,但在刑法不承認過失型態的共犯下,該被究責者之刑事責任,就會被分別檢視,並因此被切割與分散,要重判的機率,肯定不高。

尤其是此案雖已造成多人死傷,但在法律評價上,僅被當成是違反一個注意義務,就屬一行為侵害數罪、數法益的想像競合,最終僅能以一個過失致死罪處,就注定難判處重刑之未來;故刑法過失致死罪,是否必須增加重大過失而加重法定刑,實就有檢討之必要。

法庭之科學證據強調「可再現性」,即由專業鑑定人以相同情況、公認操作流程,致可得出相同之結果,就算未有原物為檢測,仍具有證據能力。示意圖/pexels
法庭之科學證據強調「可再現性」,即由專業鑑定人以相同情況、公認操作流程,致可得出相同之結果,就算未有原物為檢測,仍具有證據能力。示意圖/pexels

科學鑑定的重要性

雖就寶林茶室案,最可能造成致死原因的食品或食材早已入肚或丟棄,確實會出現因果關係找尋之困難,惟法庭所強調的科學證據,所強調者是可再現性,即在有專業且合格的鑑定人藉由符合標準的儀器,以相同情況、公認的操作流程,致可得出一樣之結果,就算未找到原物為檢測,仍具有證據能力。

故在寶林案中,若能在實驗室模擬廚房之環境與保存處理食材之流程,並因此檢出邦克列酸,就可證明其間之因果,致不會出現刑事究責之困境。

目前寶林茶室中毒案因已涉及刑法,故是由檢察官負責整起偵查事務,自包括死因之找尋,也已因此展開司法相驗與司法解剖;只是此案的重心,既是找尋病毒來源,則如何整合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之資源及其分工,就成為現階段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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