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檢察官助理入法能解檢察官之勞嗎?

行政院長陳建仁在答詢立委黃珊珊有關檢察官助理入法時,承諾在5月20日前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以使檢察官助理法制化、紓解各地檢署之壓力,尤其是大量增加的詐騙案件,惟如此入法,真能減輕檢察官過勞之現況嗎?

檢察官助理該做什麼

從去年10月法務部開始招聘檢察官助理,其工作內容主要是針對案情、證據、法律進行爭點分析與資料蒐集,並整理歸檔相關卷證,惟某些地檢署的招聘公告裡,甚至要協助檢察官為訊問、勘驗、搜索、扣押、擬撰起訴書或處分書等幕僚之作業,這些看似協助的工作實已碰觸到刑事偵查之內在事務,在法律並無規定檢察官助理下,猶如法外的違章建築,故檢察官助理的法制化,就屬必然與必要。

1999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特增訂檢察事務官一職,且依第66條之3第1項,其受檢察官指揮以來執行搜索、扣押、拘提,或者詢問被告、證人、鑑定人等事務,並因此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1999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增訂「檢察事務官」一職,以襄助檢察官的犯罪訴追之工作。示意圖/擷自微電影「你所不知道的檢察官」畫面
1999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增訂「檢察事務官」一職,以襄助檢察官的犯罪訴追之工作。示意圖/擷自微電影「你所不知道的檢察官」畫面

換言之,檢察事務官之設置,即在襄助檢察官的犯罪訴追之工作,故若修法增加檢察官助理,為避免與檢察事務官的職權相重疊,就不可能使其具有司法警察之身分,致僅能讓其從事文書整理與法律分析等,這類不涉及偵查核心之業務,惟若真為如此規定,能否減輕檢察官之負擔與壓力,實也得打個大問號。

詐騙案件愈打愈多

若觀察目前淹沒地檢署的詐騙案件,檢方訴追對象以人頭帳戶與車手占絕大部分,恐達7成以上,這有很大的原因,是當檢警偵辦詐騙案件初始,詐騙集團首腦早已逃之夭夭,致僅能追到車手與人頭帳戶。

只是這些人(車手、人頭戶)之所以淪為詐騙集團之工具,雖不能說完全無責,卻也與整個社會低薪化結構或屬經濟弱勢有關,將打詐資源全力打擊於此,似乎也無法改變這樣的現實,故鋒頭過後,這些詐騙首腦仍可繼續吸收人手詐騙,所謂打詐,只會愈打愈多,就算有再多的檢察官助理,恐也無解於這樣的現實困境。

檢警資源全部用於緝捕車手與人頭戶,詐騙集團首腦早已逃之夭夭,如此打詐,只會愈打愈多。示意圖:雲林縣警局破獲兩岸詐騙車手集團/雲林縣政府官網
檢警資源全部用於緝捕車手與人頭戶,詐騙集團首腦早已逃之夭夭,如此打詐,只會愈打愈多。示意圖:雲林縣警局破獲兩岸詐騙車手集團/雲林縣政府官網

雙偵查主體的必要性

更要思考的,是由於刑事訴訟法將檢察官定位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為其輔助機關,故對於所有刑事案件,明明警察已經調查,檢察官還是得再偵查一遍,既是資源之浪費,亦會使其身心俱疲,也因此,須朝雙重偵查主體,即司法警察為第一線偵查主體、檢察官為第二線偵查主體的妥適分工來改革。

只是這幾年來,仍不時傳出濫用警察權之情事,故警察素質,尤其是法律專業養成,實有待提升,如何藉由警察機關的層級提升,以使其具有獨立性而不受外力干預,恐更是當務之急。

至於檢察機關與檢察官也不應規定在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之下,而應獨立制定檢察署法、檢察官法,才能對刑事司法的人事、人力與資源,進行最全面且最有效率的檢討與配置。

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