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中華民國體制下主張「台灣地位未定」是自我矛盾

至今如果仍然主張「台灣地位未定」,這種說法是否能成立?

長久以來傳統獨派,大部分都是提出「台灣地位未定」,來推動台灣的建國運動,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沒有資格以武力併吞台灣等等。認為這樣才能安全的獨立,世界各國才會支持台灣獨立。雖然這樣一套理論或理由,過去是有道理也有依據,但是對照現狀卻有矛盾。

在此必須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等說法:第一、在50、60年代當時的戰勝國,確實有處理「台灣地位」的「未定」的時期。當時主張「台灣地位未定」是有理由與依據,但是「未定」的時期並未持續很久。

第二、90年代台灣解除戒嚴之後,台灣人可以自由主張「台灣地位」時,或許還是有主張「未定」的正當性,但是台灣的政客卻毫不留情的放棄,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

所以說「台灣地位未定」,這種說法在時間推移上,早期上某種程度是有其依據,但是隨著時代、國際環境的變化,這些說法是否得以持續問題很多,的確隨著時代、國際環境的變化,這些說法已經無法理直氣壯。特別是台灣內部的演變與自我主張,更與這些說法完全背道而馳。台灣人再如何宣傳台灣不屬於中國,對照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現狀,真的是很無奈與矛盾。

因為台灣人以民主方式,自願支持的中國國民黨、民進黨政權,一再主張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社會完全沒有免疫力,一旦被中華民國病毒傳染立刻精神錯亂,中華民國台灣明明「不是國家」,卻說成是不正常的「國家」。總統候選人都被草包病毒傳染,完全不知道,北京政府很希望他們在台灣內部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只要台灣的中華民國不去聯合國或國際社會爭中國代表權,北京政府就很安心。

聯合國憲章第23章第1節「The Security Council shall consist of eleven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Republic of China, ……」,明確指出中華民國由北京政府代表。只要是中華民國的一切,北京政權就有權利繼承,屬於中華民國的台灣就是北京政權的台灣。台灣人不知道,在聯合國北京政權今天仍然堂堂正正代表中華民國出席開會。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席次是由北京政府代表與繼承,這是國際社會認證的事實。

台灣人搖著中華民國國旗吶喊,台灣插滿中華民國國旗,就是向全世界證明,台灣不是國家,與香港一樣只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台灣人自我維持中華民國現狀下,再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實在自我矛盾,無法說服海內外。

此外,「台灣地位未定」論,還有以下觀念是背離現代國際法理論。依據國際法法理與目前的國際社會法秩序,只有國家才能主張台灣這塊領土的領有權、所有權。從國際法觀點來看,如果「台灣地位未定」,台灣這個島嶼的歸屬地位未被確定,那麼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有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主張台灣是其所擁有的領土,有爭端無法確定歸屬那一國。

但是,傳統獨派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卻是相反,他們主張當初日本放棄對台灣的領域主權後,台灣就是屬於台灣人的領土。問題是,依照國際法理論,只有國家才能擁有領域,只有國家才能主張台灣是其所有的領域。不是國家的一群人或是任何政治組織、團體,都不能主張擁有領域,主張台灣是屬於他們的領土。

更何況,即使可以主張台灣是屬於台灣人的領土,「台灣地位未定」的情況下,唯一可以由台灣人主張的是,殖民地人民的人民自決原則。

結果台灣人卻反對人民自決投票,台灣人不想獨立建國。至今仍然搖著中華民國國旗吶喊,自願成為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現狀下如何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所以說,台灣人民維持現狀,繼續中華民國體制,必然造成現狀無法使「台灣不屬於中國」。

台灣地位未定出現於戰後初期

事實上,不管是1972年以前,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或是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國這個國家從未間斷的主張,台灣是其所擁有的領域。試想,包括和日本有糾紛的釣魚台,中國都不放棄爭取了,更何況是台灣,中國怎麼會不主張台灣是其所擁有的領域。

退一步,如果台灣是未定的「無主地」,則除了中國以外其他國家也會主張領有才對,怎麼沒有任何國家主張領有,這是不可能的狀況。也因為中國之外,沒有任何其它國家主張領有台灣,所以不可能是有爭端,是無法確定歸屬那一國的「台灣地位未定」。

目前提出「台灣地位未定」主張,都是以當時戰勝國沒有處理日本殖民地台灣的歸屬,所以戰後的處理未定。如果要堅持這樣的未定,也只能將時間點定在,自1945年日本戰敗至1952年舊金山和約確定日本放棄這段期間。當時出現一些不一定把殖民地台灣歸還中國的聲音,但是當時台灣人的大多數,完全沒有獨立建國的意願,所以不歸還中國的未定論並未形成。

之後國際局勢轉變,中華民國政府繼續統治台灣,美國政府或國務院就沒有再提出這種「台灣地位未定」的主張。國際社會與國際組織也沒有出現「台灣地位未定」的討論或主張。因此,1952年舊金山和約確定日本放棄對台灣的領域主權後,只有中國這個國家,或代表中國的兩岸新舊政府,主張台灣是中國的領域,其他國家並沒有爭論台灣地位的問題。「台灣地位未定」的主張要成立,當然更加困難。

回顧當年「台灣地位未定」形成的時代背景,是出現於戰後初期,首先由美國駐台新聞處處長羅伯特於1946年提出該論述。之後美國國務院政策規劃局長喬治.凱南與副手保羅.尼采、美國國務院特別政治事務辦公室主任迪安.魯斯克等人,在1948年提出過台灣地位未定的議論。但是他們只是美國國務院的中階官員,並無政策決定權與代表性。1949年3月由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表示:「在對日和約簽定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管轄。」但這也只是強調當時盟軍總部對台灣有管轄權,主要目的是告知中華民國政府,尚未擁有台灣領域主權。

之前,1945年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依美國總統杜魯門指示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日軍向代表同盟國的軍事將領投降,並協助同盟國軍隊佔領日本及其控制地區,命令中同時授權蔣介石委員長在中國(東三省除外)、台灣和越南北部接受日軍投降。由此可知,中國的東三省除外、台灣和越南也並列,都證明軍事佔領與中國領域主權的歸屬不同。所以二戰結束當時,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管轄,台灣的歸屬是「未定」。

1947年228事件發生後,同盟國都對於台灣地位未定發表聲明:台灣割讓給日本乃是依據中日馬關條約,國際法認定台灣是日本領土。波茨坦宣言雖有台灣返還中國之內容,但日本之接受該項宣言只是一種投降承諾,與戰後和平條約之締結顯然有別,在條約未締結以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管轄,事實上只是占領性質,國際法上之領域主權變更手續尚未完成,故在國際法上不能認為台灣已經是中國領土。例如,英國外交部:「日本先前所擁有或依據條約合併的領土台灣,必須等到最終的對日和平會議,締結條約之後,才能正式進行領土主權的移轉。」因此這時期,台灣的歸屬是暫時的地位未定。

海外台灣人知道之後,開始主張國際託管,台灣不應該歸還中國,使台灣地位未定論出現最大聲勢。但是這樣的主張卻無法在台灣內部出現,使台灣有機會脫離中國。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