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事實上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 vs 「互不承認主權 互不否認治權」 --- 金門事件的啓示

劉信彤 (台灣新竹)
陳禹成 (美國華府)
I. 本質: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糾葛
2024年2月14日金門海巡隊攔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漁船時發生意外翻覆事件(以下簡為金門事件)(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68357194)大概是,2024新總統就職前中華民國政府面臨最重大的國際事件,幾乎與2016新總統就任後的兆豐事件(https://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55801)一樣,朝廷一片噤聲、總統震怒、而當朝官員排排坐、不知所措,在野則罵聲不斷卻毫無具體良策(https://www.peoplemedia.tw/news/688502aa-d34b-4d60-9065-aafd645f0e23)。兆豐銀行雖然是國家控制的銀行,但事件本質是銀行涉嫌洗錢、隱匿未報而遭紐約州政府財政廳行政裁罰鉅額罰款,而台灣不懂也不敢以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 (股東代位訴訟)為股東聲索權益。
金門事件更複雜,它所隱含的是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糾葛。
(a)金門與馬祖的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矛盾性
2024年2月14日,金門海巡隊攔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漁船時發生意外翻覆事件,作為回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於2月19日強制登船臨檢金門「金廈遊輪」觀光船,兩起事件引發兩岸兵凶戰危的揣測,台灣海峽火藥味加劇。
但台灣各家媒體的討論皆並未切中核心要點,即金、馬的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矛盾性。

1960年美國總統大選辯論會,甘迺迪與尼克森談論「是否在第二次台海危機中出兵防衛金馬」,該場辯論會的核心事實是「1954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協防範圍僅包含台澎而無金馬」。

1960年美國總統大選之際,甘迺迪與尼克森在辯論會上就已經討論「是否在第二次台海危機中出兵防衛金馬」,該場辯論會的核心事實是「1954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協防範圍僅包含台澎而無金馬」。而1979年《台灣關係法》第15條所規範的台灣一詞,也僅「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而不包括金馬」。
(b)金馬作為中國內戰的象徵,在國際公法上的意義
中國內戰後,金馬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公法的意義上僅存的領土(福建省)。然而,在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案生效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即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席位。因此就國際公法而言,對前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土,應該具有法理主權。
但是金馬地區自1949年至今,事實上一直由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美國台灣關係法所稱的「統治當局」)佔領並統治,也因此適用中華民國的法律。
金門事件過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海警將金馬問題國際公法化,即主張金馬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使用海警象徵金馬是屬於中國的內政問題。

II. 驗證:兩個總統說法
台灣520即將就位的新任總統和過去的在位總統,對兩岸關係和台灣國家地位的說法,在同樣一部中華民國憲法統治之下,也並不完全一樣。現在,我們把金門事件放入兩種不同兩岸政策的框架之下,作一比較。
(a) 事實上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
台灣是一個「事實獨立的主權」國家(A De Facto De Jure Sovereignty)在國際公法上並没有這種概念。這是政治人物說法(political slogan),在選舉的時候用來說服選民,但是國際公法學者恐怕不能認同,遑論在荷蘭海牙聯合國司法機構(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t The Hague)會如何對(代表台灣)提出此見解的國際法學者專家或律師作出反駁。
而如果說成,「In Fact、Taiwan is a country of Independent Sovereignty」 恐怕連最親台的美國鷹派共和黨眾議員Mike Gallagher 都不同意,他的說法是:「賴清德就任之後,也將面臨分裂政府的挑戰,美國對此也有相當豐富的經驗。雖然這可能令人苦惱,但也會促使雙方在不損害彼此原則的情況下共同合作,找到共識與前進的方向」。(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28205)

賴清德副總統22日上午接見「美國聯邦眾議院『美國與中國共產黨戰略競爭』特別委員會主席蓋拉格(Mike Gallagher)所率跨黨派重量級議員訪問團」/總統府網站

(b) 互不承認主權 互不否認治權
在「分裂政府的挑戰」之下,台灣海峽兩岸交往的法律基礎和政策,也有Harvard SJD前任中華民國總統的「互不承認主權 互不否認治權」原則。
但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對中華民國政府所被賦與的國家主權,與這位哈佛大學的國際法法律科學博士(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好像並不怎麼一致: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c) 台灣關係法
國際私法,把福建省金門縣,作為中(華人民共和或中華民)國的一部份。國際公法,把福建省金門縣,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策略,就是要把處理金門問題的國際私法框架,轉換為國際公法,並包括台灣、澎湖。具體作法即大陸海警局2月18日所宣布的「將在廈金海域開展常態化執法巡查行動」(https://udn.com/news/story/7333/7776248?from=taboola-explore_ch2)。
但是,台、澎的地位,已經早在1979年由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架構出,美、中、台三邊關係的法律以及法理(比較少被台灣的專家注意的面相)基礎。
該法生效並具體實施45年來,並没有遭到任何國際公法的挑戰。換句話說,撤銷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正式外交承認,轉而以台灣關係法支撑,美、中、台三邊的法律關係,再繼以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關於台灣的國際地位解釋,賴清德新總統的核心國安智囊,更應該了解美國的清晰(而非模糊)戰略。
台灣關係法的政治效果,在1979當年是美國和台灣統獨全光譜的政治人物(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64637)和美國政府法學精英(正统JD法學而非SJD法律科學訓練)以英美法理學(Common Law Jurisprudence)的思考所殫精竭慮完成的創舉。台灣關係法背後國際法和英美法的法理基礎(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36208)
很顯然被,兩國論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或新總統《事實上的獨立主權國家》或前總統《互不承認主權 互不否認治權》的不同說法,完全忽略了!
III. In the context of U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 台灣關係法的政治經濟學
(a) Whitehouse announcement to be adhered白宮聲明其立場
白宫國家安全顧問Jake Sullivan針對金門事件暗示,賴清德如果察納雅言、找對國安幕僚與白宫配合,面對日益萎縮的對中華民國政府外交承認,只要不影響美國的國家安全立場,其實是有空間為台灣找到國際公法上的出路,因為美國根本輸不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印太地區的對抗(https://www.foreignaffairs.com/united-states/taiwan-catastrophe?utm_medium=promo_email&utm_source=lo_flows&utm_campaign=registered_user_welcome&utm_term=email_1&utm_content=20240223)。
原文如下:
「With respect to Taiwan, I’m not going to comment specifically on these incidents, only to say that we have been very clear where we stand, the United States stands, and that is for the maintenance of peace and stability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And we are against any kind of action, by any party, that undermines that peace and stability. That will be a message that we continue to send loud and clear.」(「關於台灣,我不會對這些事件具體發表評論,只是說,我們的立場、美國的立場都非常清楚,那就是維護台海和平穩定。 我們反對任何一方採取任何破壞和平與穩定的行動。 這將是我們繼續大聲而明確地發出的信息。」)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s-briefings/2024/02/20/on-the-record-regional-press-call-by-apnsa-jake-sullivan-on-the-national-security-supplemental/)
賴清德新總統需要以他的國安智囊設計並突破,台灣統獨意識型態的兩個極端所都不敢提的國際公法角度,才可能與美國的台灣關係法一致。
(b) Military assistance not fully substantiated 美國軍援有所保留 不要太相信掮客
一昧依賴美國,只會造成被中、美雙方,各基於自己的利益對台灣予取予求的台海情勢更緊張。走了一個阿米塔吉,來了一個蓋拉格爾(https://youtu.be/xpslINteCB4),
台灣的執政黨大概忘了,美國政府倒底是那個政黨在執政,美國國務院杯葛(或故意拖延)國會通過的有限預算,(https://def.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585982)金額也只有7500萬美元(附錄),更遑論其「先進戰術資料鏈系統」在作戰中的真正效益(LINK-16這套系統代號「迅安」,是精簡版的美軍系統,已運作多年,也是我三軍作戰指揮的大腦,我方希望獲得更先進的LINK-22系統;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40223000440-260118)。
(c) 金馬問題的可能解決辦法 — 成為如板門店的非軍事區
1. 小三通開放後,金馬在經濟與民生逐漸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蠶食鯨
吞。
2. 中華民國政府面對福建省自2018年對金門提供民生用水的事實,並
未具體提出解決方案,長久下來僅會失去金馬民眾的認同,以及
過往作為兩岸最前沿防線的意義。
3. 與其如此,不如化被動為主動,將中國內戰問題徹底解決。必須嚴正申明的是,本文的論點絕非主張中華民國政府應當將金馬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在於釐清金馬在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上的法理和事實意義。
作者理解,金馬問題存在美、中、台地緣政治上的博弈與其複雜性,不過就台灣新國家元首的高度,面對只有40%的民意基礎,念兹在兹的是,以總統的核心幕僚角度,簡報台灣在目前全球政府經濟架構下的危機處理。其首要步驟是真正理解問題的核心,主張唯有誠實面對,才有解決問題的可能性。

附錄:
https://www.dsca.mil/press-media/major-arms-sales/taipei-economic-and-cultural-representative-office-united-states-32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台灣先進戰術資料鏈系統升級規劃
華盛頓,2024 年 2 月 21 日 - 美國國務院已決定批准可能向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出售台灣先進戰術數據鏈系統升級計劃及相關設備,預計費用為7500 萬美元。國防安全合作局今天提供了所需的認證,通知國會這次可能的出售。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請求購買對外軍售(FMS)跨域解決方案(CDS);高保證裝置;全球定位系統(GPS)接收器;通訊設備;需求分析; 工程; 技術服務; 以及後勤和計劃支援的其他相關要素。預計總成本為 7500 萬美元。
此次擬議的出售符合公法 96-8 中規定的美國法律和政策。
這項擬議的出售服務透過支持接收方持續努力實現武裝部隊現代化和保持可靠的防禦能力,服務於美國的國家、經濟和安全利益。擬議的出售將有助於改善接收方的安全,並有助於維持該地區的政治穩定、軍事平衡和經濟進步。
擬議的銷售將透過增強通訊和網路安全以及提供允許戰術資訊安全流動的基礎設施來提高接收者應對當前和未來威脅的能力。接受國將毫無困難地將這種支援和裝備吸收到其武裝部隊中。
擬議出售這些裝備和支援不會改變該地區的基本軍事平衡。主承包商將透過美國政府競爭程序確定。目前尚無與此潛在出售相關的已知抵銷協議。
實施此項擬議銷售將需要大約 200 名美國政府人員和 200 名美國承包商代表根據需要前往接收方,提供工程和技術支援服務以及計劃和技術審查。此次擬議的出售不會對美國的國防準備造成不利影響。
描述和美元價值是基於初始要求的最高估計數量和美元價值。實際美元價值將較低,具體取決於最終要求、預算授權和簽署的銷售協議(如果簽訂)。
有關此擬議對外軍售的所有問題應直接聯繫國務院政治軍事事務局、國會和公共事務辦公室,郵箱:pm-cpa@state.gov。
劉信彤
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畢業,專長:國際政治經濟分析。
代表性研究報告:
1. 美國Tiktok訴訟案的人文思考 — 論中國的百年復興計畫與紅色滲透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F7GUnAf5RIAItOT_sOs05nrifG3z1G03/edit
2.《下一座護國神山》台灣半導體的新典範 如何拯救台積電?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35470
陳禹成
美國波士頓東北大學法律學院 Juris Doctor,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哈佛大學法學院、劍橋大學國際公法研究中心,擔任訪問學者,主要研究:台灣關係法中台灣地位的美國聯邦法院解釋、台灣在海牙國際法院的適格性、政治經濟學的法理基礎,美國華盛頓特區最高法院登錄執業(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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