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從精神醫學探討跟蹤騷擾─為什麼要立法?

示意圖/擷自pixaba (Credit : Connel─Design)
示意圖/擷自pixaba (Credit : Connel─Design)

跟蹤騷擾行為(Stalking)的定義為一個人持續騷擾另一個人,反覆強加不受歡迎的行為、聯繫或通信,通常包括三個主要行為要素:持續的行為過程、被跟騷者的嫌惡或恐懼、不受歡迎的行為。
跟蹤騷擾自古便有
跟騷行為自古以來就存在,也出現在莎士比亞文學作品《馴悍記》或是中國古典文學《唐伯虎點秋香》中,包括強迫性的愛情追求者、不願意放手的前情人、對名人的愛慕而窮追不捨的粉絲等;另一方面也有復仇或犯罪的行為,如離職員工騷擾前老闆、復仇者追蹤仇人或情敵、性犯罪者尾隨目標對象。隨著資訊社會發展,跟騷行為更是從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再進化到網路線上跟蹤,持續蒐集被跟騷人的資訊,進行監控、發布不當訊息或影音圖片等騷擾。
全世界的流行病學
跟騷行為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全球性社會問題,例如Tjaden,P. (2009)在美國進行調查,發現約有12%的女性和4%的男性有被跟蹤掃擾過。對被害人心理、社會和職業功能的影響可能具有毀滅性(van der Aa, & Römkens, 2013)。
為什麼要立法

推動立法長達十年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於2021年1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在2022年6月1日開始實施。此法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而制定,將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8類行為犯罪化。警察機關受理案件後,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以書面告誡。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2021年的一份報告顯示,如果用跟蹤、騷擾、糾纏等關鍵字搜索警政署受理報案系統,發現每年大約會有7600件相關案件,也就是平均每天20件。新法中性或性別相關,是跟騷案件相當重要的構成要件,這個篩選條件雖然讓案件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不過也可能讓部分不具備喜愛或追求動機的跟蹤騷擾行為,處在無法成案的灰色地帶。期待新法上路後,可以隨著實際施行狀況進行相關調整,讓法案更加完善。
跟蹤騷擾防治法
台灣多年來發生數起因跟蹤騷擾行為衍生之不幸案件,但在過去針對跟蹤騷擾行為的罰則相當輕微,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且屢勸不聽者,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可說是無關痛癢。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跟蹤騷擾防治法》。
《跟蹤騷擾防治法》於2021年11月19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已於2022年6月1日上路。根據警政署統計,上路後一個月即有394件跟蹤騷擾案件,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家庭暴力跟騷案件就有190件之多,總共開立書面告誡273案,聲請保護令136案。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共有8種樣態
對特定人,或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
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
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
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若發生跟騷行為的處置
警察機關可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明確告知已違法,如2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於核發保護令後24小時內送達,如行為人再違反保護令,則須面臨刑責。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但可根據需求撤銷或延長,每次延長不能超過2年。
根據法規內容,【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經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若要申請保護令,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
罰則
1、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2、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3、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跟蹤騷擾防制法》實施滿一年呈現的流行病學樣態
《跟蹤騷擾防制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滿周年,警政署在2023年6月1日公布數據,統計至今年4月30日止:
─各警察機關共受(處)理2724件跟蹤騷擾案件,以「一般跟騷案」最多,計有1563件(57.4%),
─其中認識朋友、同事佔6成(1023人,65.5%),網友或陌生人關係佔3成(540人,34.5%);其它1161件為「家暴跟騷案」,
─配偶同居關係近6成(678人,58.4%)未同居親密關係(483人,41.6%)
─跟騷行為人性別比例以男性行為人居多,佔8成以上(2322人,85.3%),女性則在1成左右274人(10%),餘為網路騷擾等行為人性別不詳之情形,計有128人(4.7%)。
─被害人9成以上是女性(2453人、90%),男性則有271人(10%)。
─若將各類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排名則以「通訊騷擾」占最多(1698次,24.42%),「盯梢尾隨」次之(1500次,21.58%),「監視觀察」則是排名第3(1215次,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