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提高罷免門檻不適用本屆 藍白別異想天開


立法院的擴權法,引來全民的恨怒,因而衍生罷免不適任立委,國民黨想立即啟動修選罷法,提高罷免之門檻,進而沒收全民的罷免權。就法理而言,目前當選的公職人員,是依據目前的選罷法,根本不適用想新修高門檻的選罷法。不過目前的選罷法是有很多問題,也應該修一個合情合理的選罷法,當時從50%的高門檻,修至25%的低門檻時,筆者就預言日後將有無法掌控的罷免風潮,前立委陳柏惟是第一個受害者,韓國瑜則無話可說,因為他是被高雄市民極高票罷免。
罷免門檻到底多少是合理的,當年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他主張現在的25%這門檻太低了,若以正常投票率66%計,門檻應該訂30%是合情合理,因為罷免畢竟沒有平常選舉狂熱;而第一階段的提議人數應該是3%,第二階段的罷免連署人數應該是12%,合計15%以對應前面門檻的30%;而提議罷免的領銜人,應該要繳納保證金,按直轄市長、縣市長、立委、議員與鄉鎮市長、代表、村里長之規模,從200萬至5萬,罷免案連署成案後,則保證金退還,罷免成功則給提議領銜人罷免票補貼,以每票30元計。
連署書可以採電子連署,這在選罷法76條7項早已有規定,但中選會仍然裝睡叫不醒,仍採用紙本而給予造假機會,尤其是國民黨最會利用過去的連署名冊,以至選委會審察連署書時,經常出現死亡之連署人數多達數萬人,很多人嚐到甜頭,甚至利用連署來賺錢,難怪他們都不想改革求進步;此外科技這麼進步,為何還在用這麼落伍的紙本連署,中選會研發採用電子連署機器,直接拿公民身份證讀條碼,既不會個資外洩,查核速度快,另外電子投票,初期可以從學校的自治市長選舉做試辦,再推廣至鄉鎮市長、代表、村里長,最後推展至總統、立委的選舉。
國民黨立委異想天開,以為在國會多數,就可以亂修選罷法,進而沒收人民的罷免權,事實上選罷法第131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目前之公職人員,都是修法前之選舉公告所產生的立委,因此他們的罷免相關規定,都是依循原來的選罷法,法律在新舊法交替過程,它是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從優原則,筆者曾經歷承辦新舊法之交替,例如依舊法候選人票補可領100元,但新法候還人可以領110元,結果實體從舊仍無法領新法規定110元,但領補助款時間,若新法有比舊法比較有利,則依新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