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陪審審判真的沒判決理由?

7月1日自由電子報的自由評論網中,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志強先生所撰寫之〈陪審裁判的致命傷:沒有理由的有罪判決〉一文對於英美之訴訟制度有許多不了解的地方,顯然有錯誤類比之嫌,簡單來說,就好像是用中國的極權制度攻擊美國的民主制度一般。

英美刑事訴訟制度與大陸法系很不一樣,其訴訟基本上分為:(1)正式審理前的階段(pre-trial stage),(2)正式審理的階段(trial stage ),(3)正式審理後的階段(post-trial stage)。 為了使當事人的訴訟準備容易,在民事上,有所謂的訴答(pleading )制度與開示(discovery )制度,前者是當事人將法律上的主張加以交換的程序,後者是將與訴訟爭點有關的文書、資訊等加以交換的程序,透過這兩個程序,9成以上的案件在進入由陪審審理的正式審理階段之前,就依和解而結束。

同樣地,在刑事訴訟方面,在檢察官起訴之後,於正式進入審理之前,會先進行「正式審理前之審問」(Pretrial Hearing )。在這個過程當中,檢察官與被告及被告律師要將證據加以開示,並由雙方確認所有的證據開示已結束。此一程序就很容易使被告做認罪協商(Plea for Bargain)。於美國華盛頓州,在起訴的案件當中,80%的案件於這個階段就被處理完畢,而不會到達正式的審理。簡單來說,80%的案件根本不會出現陪審團。

被告宣判有罪或無罪都有理由

當被告不承認有罪時,要實施證據審問,由檢察官與被告及被告律師在正式審理的法官前面,對於證人、證據做整理,並做最後的確認,才選任陪審團來進行審理。經過檢察官與被告律師的證據人尋問與最終辯論之後,由法官對陪審團進行instruction (指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陪審團將其所認定的事實套到他所指示的法律上面,法官同時會就各種證據之可否適用等加以指示。因此,陪審只就事實(亦即訴訟原因)加以認定而做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被告如果被宣告有罪,其實從法官的指示與陪審的裁決就可以知道其理由,如果用我們的話來說,這些都是對被告宣判有罪或無罪的理由,因為這個緣故,對於陪審的事實認定與法官的指示皆可成為上訴的對象。

請問吳法官,陪審的裁決只不過是判決的一環而已,我們可否僅抽出其中一個面向,就說陪審審理沒有判決理由呢?

國內的法律系應該好好加強英美法的法學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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