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一九四一年一月六日,美國時任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總統於國情咨文演講中,他提出了「世界各地(everywhere in the word)」的人們應該享有的四項基本自由: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信仰自由(Freedom of worship)、免於匱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免於恐懼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

我國憲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六款明文制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依教育部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十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之第三點關於性別友善宿舍之規定:…(二)1、宿舍之名稱無性別二分及複製性別刻板印象。2、宿舍設有任何性別均可使用之交誼廳、廚房、曬衣場或其他公共空間。3、…

類似諸如此類的公文,在指導各級學校對於性別友善廁所及性別友善宿舍設置的公文,堪稱海量,在上述公文函述中,實是啟人疑惑,何謂「性別刻板印象」?何云任何性別均可使用之曬衣場?

相信大多數的自然人,對其本身的性別歸屬,並沒有認同問題。而幾乎是非常極少數的人,對自己的性別認同產生疑惑,也非單純的個別狀況,可說是這樣的性別不安的人士,每一位都是單獨的個案。相對於大多數的自然認同性別者,所謂的少數性別不安者,是該被尊重與認同其「自我認同」的性別價值,但上開論述,與「性別刻板印象」有何扞格?抑或是自然性別認同就是「性別刻板印象」?

那自然性別的女生,住宿舍為何必須在尊重「性別不安」者的情境下,被強迫與所有人共用曬衣場,女生就必須冒著貼身衣物被「意淫者」偷竊的風險?為了尊重「性別不安」者,讓大多數女生承擔心理或生理的不安?

政府現行推動的「性別友善」政策,非但無法讓大多數自然性別認同者感到所謂的「友善」,甚或造成更多的不安與恐懼!這還是「性別友善」的本意嗎?又或者性別友善只對「性別不安」者「友善」呢?對其他的自然性別認同者卻是很不「友善」呢?

免於恐懼的自由,是被高舉的自由燈塔,大多數的自然性別認同者,並沒有受到政策的平等對待,而是在所謂「性別友善」的政策下,淪為次等公民,反而在性別議題上處處受限制,甚至慘遭歧視,處於性別恐懼之中。

我國憲法修正條文,亦有明文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令人不明白的是:政府單位緣何打著「性別友善」的旗幟,卻專行對婦女不友善的政策?甚而白紙黑字行文通令各級學校必須改善「性別友善」空間,而致婦女的隱私權及人格尊嚴受到嚴重踐踏,人身安全亦得不到保障,而致必須日日生活於恐懼之中?

「性別友善」聽起來似乎立意良善,卻行對大多數人不「友善」的態度,在開明的成熟民主社會裡,彼此互相尊重才是社會和諧的根本,若是未來在「性別友善」的基礎上,再加以強行推動所謂「免術換證」,將更會造成社會極大的不安與對立,這會是對「性別不安」者,想要看到的結果嗎?時代進步,社會也呈現更多元化,多數族群與少數族群彼此相互尊重,才是社會更進步的基礎,而非犧牲部份族群的自然性別認知,來成全極少數人的「性別不安」,盼執政者細細三思! (作者為台灣團結聯盟活動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