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倒退法案還沒完! 青鳥行動號召緊盯立院
[Newtalk新聞] 立法院第 2 會期將於 9 月開議,接續上一會期院內的激烈攻防與院外的公民聲援,以「阻止民主倒退」為職志的青鳥公民運動,接下來也將緊盯立法院的動態。
▌台灣公民陣線 結合公民力量 防堵民主倒退法案
近日,台灣公民陣線執委會決議,將中國國民黨委員提出的以下 4 個法案,增列為民主倒退法案,將結合公民力量,全力防堵系列法案通過。
1. 憲法訴訟法第 4 條條文修正草案(翁曉玲提案),欲將大法官現有總額曲解定義為法定名額,配合杯葛同意權審查,實際癱瘓大法官運作。 2. 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陳永康提案),將架空總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決策權,並讓立法院藉由預算審查取得年度國家安全應辦事項之最終決策權。 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草案(許宇甄提案),將中配定居取得台灣公民身分之年限由 6 年縮短為 4 年,漠視中國公民與台灣公民身分之忠誠義務衝突。 4.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修正草案(陳永康提案),呼應中國統戰訴求,將台海關係定位為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國共內戰關係,並將金馬烏坵離島對中協議特殊化,廢棄 5-3 民主防衛條款。
台灣公民陣線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29)日舉行記者會,警告中國國民黨立委切勿在新會期推進以上四項民主倒退法案,否則,台灣公民必將有所行動。
▌賴中強:翁曉玲提案 意圖癱瘓大法官運作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翁曉玲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未來將癱瘓大法官運作。
賴中強說明,本修正案係將大法官「現有總額」藉由條文扭曲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定總額」(即 15 名),依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規定,憲法法庭之判決應由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
若依原條文,若有大法官辭職、病故或任期屆滿而新大法官未上任,均不算入「現有總額」;若通過本修正案,「現有總額」即固定為 15 名,未來須至少有 10 名大法官實際出席評議,憲法法庭方得運作。
由立法院委員翁曉玲等 17 人所提出的「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圖: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然而,現任大法官有 7 名係於 2016 年 11 月 1 日就任,依法將於今年 10 月 31 日卸任,屆時憲法法庭將只剩 8 名大法官。
賴中強判斷,未來若藍白聯手杯葛大法官同意權審查,或者在 7 名卸任大法官名額中只通過 1 名新的大法官任命,將造成能實際出席評議及審判的大法官不滿 10 名,未達修正後「現有總額」之三分之二,大法官將無法對任何案件做出決定,實際癱瘓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之運作。
▌陳永康提案架空總統權力 破壞憲政權力分立
賴中強指出,陳永康提出之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將破壞憲法對於權力分立的設計,架空總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決策權。
根據本草案第 3 條規定,國家安全戰略報告及其期中修訂報告,由行政院長草擬提交國家安全會議討論後由總統核定,核定後由行政院編製年度國家安全戰略應辦事項,併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草案並規定,就行政院長提出之草案若總統未於期限內核定者,視為已核定。
由立法院委員陳永康等 26 人所提出的「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圖: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賴中強表示,憲法增修條文已明文規範──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權力係屬總統所有,本草案卻限縮總統原得行使之決策權,欲改變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之關係,並使國會藉由預算議決權擴大取得國家安全戰略應辦事項之最終決定權。
▌黃亭偉:中配取得身分 6年變4年 漠視忠誠義務衝突
台灣公民陣線執委黃亭偉表示,許宇甄所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草案雖訴諸平等權原則,要求中國籍配偶取得台灣身分證之定居等待期間,應由 6 年縮短為 4 年,比照一般外配,卻忽略現行法制對外配的要求,並漠視中國公民與台灣公民身分間之忠誠義務衝突。
由立法院委員許宇甄等 17 人所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圖: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現行法制下,外國籍配偶若欲取得我國身分證,除須在許可歸化日起 1 年內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外,尚須於歸化後以「無戶籍國民資格」居住滿一定期間,方得申請在台定居取得身分證。
相比之下,中國籍配偶卻可跳過此等程序,並毋須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僅需註銷原戶籍即可。
黃亭偉強調,在前述規定下,若以平等權原則為由進一步縮短中國籍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反而係忽略中配與外配在不同規定下的要求,同時亦未慮及中國公民與台灣公民身分間之忠誠義務衝突問題。
▌變更禁止限制水域劃設權責 呼應中國統戰訴求
黃亭偉指出,陳永康所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修正草案,明顯配合中國統戰。
特別是本草案在立法理由標示:「兩岸之間尚未在法理上終結 1949 年以來的內戰狀態」,呼應中共以「國共內戰狀態延續中」理解、矮化我主權國家地位;將禁限制水域之劃設權責由國防部改為淡化主權象徵的海洋委員會;並將金馬烏坵等外島地區之「司法行政事項及與大陸地區之協議事項」排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政治談判民主防衛條款之適用。
由立法院委員陳永康等 18 人所提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圖: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黃亭偉警告,金門事件發生後,中國展開了一系列灰色地帶作戰行動,其中即包含了「否定台灣主權,並試圖擴張中國執法權」的法律戰,目的在建立新的法律框架,以逐漸擴張中國海警的執法範圍,並藉此法律框架向國際宣示此為「中國內政問題」,欲使國際力量難以介入中國對台動武。
作者:陳柏諺(本文轉載自報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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