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祭補助救餐飲業卻不修法將服務費還員工 畫錯重點

台灣新冠疫情全面解封,民眾逐漸恢復往日的生活步調,因為疫情而緊縮的各行各業,都開始招兵買馬。針對餐飲業的缺工,勞動部公布「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就餐飲業內外場服務及廚務人員職缺,只要開出每月薪資三萬二千元,就補助失業勞工每月六千元;對於高齡、中高齡或二度就業者,全時工作最高也補助一萬元,最長補助期限一年。但這樣的補助,對其他一樣嚴重缺工的行業是否公允?是否能解決長期以來餐飲業服務人員低薪及缺工的問題,在在充滿了疑問。更不禁讓人想起,餐飲業「服務費」是否該還給基層服務員工了!

即使沒有發生疫情,缺工一直是過去幾年來台灣許多行業的夢魘。除了餐飲業之外,製造業、營造業、旅宿業、運輸業、護理業等,無不長期面臨缺工困擾。如今以疫情解封之名,獨厚餐飲業進行補貼,對其他一樣面對缺工的行業實不公允。更不要說,一年的補貼期過後,形同降薪,可能反而發生離職潮,對餐飲業者而言,實非長久之計。某連鎖餐飲業主管就指出,「補貼對想要投入餐飲業的人來說,多少會有幫助,但幫助的多寡,其實要看他有沒有辦法長久留下來工作。」語氣充滿無奈。

台灣人肯拼、耐操,合理的薪資其實是多數人選擇職業的重要條件之一。以餐飲業來說,每到吃飯時間,各餐廳門庭若市,服務生忙碌不堪,但餐後買單時,消費者付出的一成服務費,全都被老闆拿走,許多消費者總為服務生抱屈。且努力服務的基層員工,服務費一分都拿不到,自然不會提高工作效率與熱誠;造成餐飲業服務人員流動率高,大量缺工的主要癥結恐怕還是低薪,而服務費正可以增加其所得。

顧名思義,服務費係消費者為了聊表感謝,給第一線服務員工之獎賞,很明顯是給員工,而不是給老闆,也和老闆給員工的薪資無關。餐廳結帳時,除了菜單上的費用外,還要加付十%的服務費給老闆,等同餐費漲價一成。員工的服務費淪為老闆的額外收入,為了生計員工敢怒不敢言,薪資太低,撐不了只好離職,流動率太高,缺工惡性循環。

《勞基法》第二條「工資」的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上述規定的確沒有明指「服務費」屬於工資,以致提供服務的餐廳員工,因缺乏法律依據,始終拿不到消費者給予的服務費。

其實,只要在《勞基法》增加一條文,規定「雇主向消費者收取之服務費、小費或類似名目之費用,應全數轉發給實際服務之勞工,且不得抵付工資」,再附加一條違反規定的罰責,即可讓從事服務的基層員工,依法獲取應得的服務費。立法委員曾就此提出修法,可惜在勞動部門消極抵制下,無疾而終。

很多人拿外國來比較,說「服務費」和「小費」的概念不同云云,反對將服務費給餐廳員工。事實上,各國有各國的小費或服務費文化,本來就無法比擬。但如果法律規定清楚,就沒有爭議。修改《勞基法》,把服務費還給餐飲業員工,對提升員工所得非常有幫助,所得增加對於舒緩餐飲業缺工,絕對比拿納稅人血汗錢去做短暫的補貼有效。但這件事情,目前看起來政府及立委們都不點不亮,還是得靠餐飲業員工和消費者一起努力。

二○二四年大選是個契機。如果你是餐飲業基層員工,請團結起來,給不點不亮的政府及立委們壓力,促其儘快修法,為自己爭取該有的權益。讓他們知道如果應該給的服務費都不給,拿人民血汗錢做短期性的補助,飲鴆止渴,救不了餐飲業,也提升不了員工薪資,缺工還是缺工。 (作者為台灣團結聯盟政策部執行長)

台灣新冠疫情全面解封,民眾逐漸恢復往日的生活步調,因為疫情而緊縮的各行各業,都開始招兵買馬。針對餐飲業的缺工,勞動部公布「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就餐飲業內外場服務及廚務人員職缺,只要開出每月薪資三萬二千元,就補助失業勞工每月六千元;對於高齡、中高齡或二度就業者,全時工作最高也補助一萬元,最長補助期限一年。但這樣的補助,對其他一樣嚴重缺工的行業是否公允?是否能解決長期以來餐飲業服務人員低薪及缺工的問題,在在充滿了疑問。更不禁讓人想起,餐飲業「服務費」是否該還給基層服務員工了!

即使沒有發生疫情,缺工一直是過去幾年來台灣許多行業的夢魘。除了餐飲業之外,製造業、營造業、旅宿業、運輸業、護理業等,無不長期面臨缺工困擾。如今以疫情解封之名,獨厚餐飲業進行補貼,對其他一樣面對缺工的行業實不公允。更不要說,一年的補貼期過後,形同降薪,可能反而發生離職潮,對餐飲業者而言,實非長久之計。某連鎖餐飲業主管就指出,「補貼對想要投入餐飲業的人來說,多少會有幫助,但幫助的多寡,其實要看他有沒有辦法長久留下來工作。」語氣充滿無奈。

台灣人肯拼、耐操,合理的薪資其實是多數人選擇職業的重要條件之一。以餐飲業來說,每到吃飯時間,各餐廳門庭若市,服務生忙碌不堪,但餐後買單時,消費者付出的一成服務費,全都被老闆拿走,許多消費者總為服務生抱屈。且努力服務的基層員工,服務費一分都拿不到,自然不會提高工作效率與熱誠;造成餐飲業服務人員流動率高,大量缺工的主要癥結恐怕還是低薪,而服務費正可以增加其所得。

顧名思義,服務費係消費者為了聊表感謝,給第一線服務員工之獎賞,很明顯是給員工,而不是給老闆,也和老闆給員工的薪資無關。餐廳結帳時,除了菜單上的費用外,還要加付十%的服務費給老闆,等同餐費漲價一成。員工的服務費淪為老闆的額外收入,為了生計員工敢怒不敢言,薪資太低,撐不了只好離職,流動率太高,缺工惡性循環。

《勞基法》第二條「工資」的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上述規定的確沒有明指「服務費」屬於工資,以致提供服務的餐廳員工,因缺乏法律依據,始終拿不到消費者給予的服務費。

其實,只要在《勞基法》增加一條文,規定「雇主向消費者收取之服務費、小費或類似名目之費用,應全數轉發給實際服務之勞工,且不得抵付工資」,再附加一條違反規定的罰責,即可讓從事服務的基層員工,依法獲取應得的服務費。立法委員曾就此提出修法,可惜在勞動部門消極抵制下,無疾而終。

很多人拿外國來比較,說「服務費」和「小費」的概念不同云云,反對將服務費給餐廳員工。事實上,各國有各國的小費或服務費文化,本來就無法比擬。但如果法律規定清楚,就沒有爭議。修改《勞基法》,把服務費還給餐飲業員工,對提升員工所得非常有幫助,所得增加對於舒緩餐飲業缺工,絕對比拿納稅人血汗錢去做短暫的補貼有效。但這件事情,目前看起來政府及立委們都不點不亮,還是得靠餐飲業員工和消費者一起努力。

二○二四年大選是個契機。如果你是餐飲業基層員工,請團結起來,給不點不亮的政府及立委們壓力,促其儘快修法,為自己爭取該有的權益。讓他們知道如果應該給的服務費都不給,拿人民血汗錢做短期性的補助,飲鴆止渴,救不了餐飲業,也提升不了員工薪資,缺工還是缺工。 (作者為台灣團結聯盟政策部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