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帶去開房間 卻不知對方有刺青

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少女小敏(化名),先前指控林姓男子(18歲)帶她到龍潭區摩鐵,一連發生兩次性行為,遂對林男提出告訴;桃園地檢署調查後卻發現,小敏指控兩人曾發生性行為,卻連對方右上臂有刺青都不知情,認定林男罪嫌不足,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小敏指控,去年8月14日,她與林男相約見面,對方先陪她到超商領取包裹,再帶她到汽車旅館開房間,兩人脫光衣服發生第1次性行為,完事後兩人躺在床上玩手機,離開前又發生第2次性行為;林男應訊時則喊冤,當天他與小敏碰面後,只陪她去領取包裹,接著兩人就各自回家,他根本沒帶小敏去汽車旅館嘿咻。

林男被控與少女嘿咻2次獲不起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林男被控與少女嘿咻2次獲不起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檢方清查後發現,去年9月間,小敏曾到醫院驗傷,處女膜有2處陳舊性裂傷,而且已經懷孕4週,小敏還告訴醫師,自己與男同學發生性行為;檢方認為,當時小敏並未提及自己與林男發生性行為,進一步請她說出林男身體特徵,小敏卻連對方左上臂有大面積彩色刺青都不知情,因此不採信小敏說法,認定林男罪嫌不足,遂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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