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女店員遭挖眼案 二審認量刑妥當仍判5年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6日電)有思覺失調病史楊姓男子因不滿屏東潘姓女超商店員制止抽菸,徒手施暴摳挖雙眼,一審遭判5年,高雄高分院今天審酌原審量刑和認定皆屬妥當,駁回屏檢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屏東女超商店員遭挖眼案,由於51歲楊男還另涉市場菜刀砍傷婦人案,一審遭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和重傷害未遂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高雄高分院上午9時10分在遠距視訊法庭開庭,並宣判駁回檢方上訴,依重傷未遂、傷害等罪維持一審5年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原審審酌楊男已有傷害前科,僅因細故即對范林婦人拳打腳踢,持菜刀揮砍,另又以手指摳挖潘女雙眼洩憤,所為實有不該,應予相當程度責難。法官考量雙方迄今仍未和解,楊男也未獲被害人諒解,加上他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有輕微降低情形,依重傷未遂罪4年、傷害罪1年2個月,2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高雄高分院法官審酌原審認事用法皆無違誤,量刑及定執行刑也算妥當,並無任何偏失或違法之處;對於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應論以殺人未遂罪,量刑過輕等為無理由,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起於楊男去年6月30日清晨在高樹鄉興店路上一家早餐店前,僅因細故就對與其母有糾紛的范林姓婦人持菜刀揮砍,造成婦人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右側第六肋骨骨折、多處割傷及右手、雙膝擦傷;去年9月26日傍晚又因超商前遭制止抽菸,竟以手指摳挖潘女雙眼洩憤。(編輯:陳仁華)1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