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挖眼男一審判5年 網批太輕了

涉犯驚悚挖眼案的楊姓男子(中),一審被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5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涉犯驚悚挖眼案的楊姓男子(中),一審被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5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高樹女店員遭挖眼案震驚社會,29歲潘姓超商女店員去年要求楊姓男子戴口罩、別在店門口違法抽菸,竟遭楊突襲狂毆臉部、徒手挖眼,導致潘女鼻梁粉碎性骨裂、雙眼嚴重受傷。另楊男在挖眼案發生前,揮拳搥打和持菜刀砍傷和母親有糾紛的范姓婦人,屏東地方法院14日審結,依傷害、重傷害未遂兩罪,判楊男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惟判決出爐引來外界譁然,有網友批「未免判太輕了!」

對於外界質疑挖眼案部分輕判,屏東地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檢察官以重傷未遂罪起訴,法定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所能量處的刑度為「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經審酌各項事由,量處中間刑度有期徒刑4年,再加上楊男涉犯一般傷害罪判刑1年2月,合併執行5年。

案發地村民獲悉判決結果後驚恐指出,楊姓男子是地方的頭痛人物,沒想到才判5年而已,如果放出來後,根本沒人管得住他,希望政府應有相關配套因應,出獄後可以讓他繼續留在醫院治療,至少不要再回村子了!

據了解,50歲楊男案發前,曾至潘女任職的超商購物時,即被要求戴口罩,楊男認為女店員態度不佳、看不起自己,2021年9月26日清晨6時許,楊男到超商購物後,又被潘女勸導不要在店門口抽菸,心生不滿。

判決指出,當天上午8時53分楊男進入店內,先將潘女推入結帳櫃檯底部,再以左手臂環勒頸部,以右手手指摳挖雙眼,導致潘女頭部和雙眼受到傷害,幸送醫治療後,復原良好。

另楊男因其母先前與范姓婦人有糾紛而對范女不滿,去年6月30日清晨5點半,在高樹鄉一家早餐店發現范女,就上前揮拳搥打其頭部,再以腳踢胸口多下,又持早餐店菜刀揮砍范女左側頸部,致范女頭部和身體多處受傷。

屏東地院合議庭,審酌楊男僅因細故,即對范女拳打腳踢,及持菜刀揮砍;另以手指摳挖潘姓女店員雙眼洩憤,所為不該應予責難;但考量楊男坦承犯行,及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輕微降低情形,故判處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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