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民眾出超商踩滑跌傷 店長改判賠23萬元確定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5日電)屏東一名民眾到統一超商加祿堂門市購物後,走出時踩滑摔傷,便以階梯水泥剝落為由提告統一公司及門市店長求償,高雄高分院今天駁回公司部分、並改判店長需賠償約23萬元確定。

高雄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屏東高姓民眾民國106年6月10日中午12時許購物完步出超商時,因踩滑摔傷,造成右側脛骨幹骨折及右踝雙髁骨折,高姓民眾因此向統一公司及盧姓店長提告求償共新台幣77萬8986元。

高姓民眾主張,到超商購物,超商店長本應確保周遭安全,注意門市大門前的階梯維護,但卻未針對階梯水泥剝落破損修繕,或設置警告標示,因此應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統一公司為盧姓店長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的屏東地方法院判決高姓民眾敗訴,高姓民眾不服上訴。

盧姓店長表示,從加祿堂門市走出門口後,還有一段平坦寬敞的平台,且階梯是深度寬大,陡度平緩的設計,加上當天天氣晴朗,視野清晰,依一般人行走方式並無跌倒可能,高姓民眾也未提出證明店長有何過失及與傷勢有何關聯的證據。

統一公司指出,加祿堂門市屬加盟店,由盧姓店長獨資經營,所以並非統一公司受僱人。

二審的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因為出玻璃門後左轉一步即可下階梯,且門市外階梯第一層階梯抿石子直角部分確實有破損,已無平整直角防跌功能,加上現場沒有階梯破損警告標示,認定店長確有疏失,需賠償高姓民眾23萬5826萬元,統一超商部分則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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