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警酒後強吻女子還摸胸 判緩刑確定再減薪

懲戒法院。(圖/潘千詩攝)
懲戒法院。(圖/潘千詩攝)

屏東縣警察局一名朱姓員警,去年3月去檳榔攤喝酒,卻趁著一起喝酒的女子上完廁所後強吻、摸胸,結果被依強制猥褻罪判處1年、緩刑3年確定,最後被內政部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朱男降2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朱男於2023年3月26日中午,到檳榔攤與被害女子等人飲酒聊天,到了下午3時許,他見被害女子自廁所步出後,就將被害女子逼到角落強吻、摸胸,猥褻得逞。

屏東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朱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因未上訴而確定。內政部認為,朱男有《公務員懲戒法》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情事,依同法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朱男表示,對於酒後失態,造成女子受到傷害,深表歉意,使長官及家屬蒙羞,感到相當自責,他停職期間曾從事其他工作,但工作內容及薪資不如預期,希望念及他從警33餘年,家中尚有年邁母親及孩子須扶養,原諒他的無心過錯,予以從輕懲戒的處分。

懲戒法院根據相關刑事判決、移送機關提出的事證,認為朱男強制猥褻行為嚴重破壞警紀,但事後已經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緩刑條件是向公庫支付20萬元,並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還算良好,判決降2級改敘。降級改敘即被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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