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1.1公分不能當女消防員 考試規則違憲

陳韻宣考上女消防員後,因身高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遭廢止受訓資格,憲法法庭5月31日判決部分違憲。(本報資料照片)
陳韻宣考上女消防員後,因身高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遭廢止受訓資格,憲法法庭5月31日判決部分違憲。(本報資料照片)

女子陳韻宣考上消防員後,因身高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身高門檻遭廢止受訓資格,為了1.1公分的身高差,她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5月31日作成判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女性不及160公分為體格檢查不合格」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1年內失效。陳女敗訴確定判決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消防署表示,憲法法庭判決消防人員身高限制規定,因對女性有不利差別待遇違憲,消防署將以消防工作實際需求為前提,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的基礎條件,並在教育訓練期間,透過消防署訓練中心各項專業消防訓練培育新任消防人員,期使消防人員能夠應對各種災害及緊急情況,保障本身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陳女參加2018年的消防警察四等考試,筆試錄取後,前往醫院辦理體格檢查,身高檢查結果為160公分合格。隔年1月16日她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經複檢身高只有158.9公分,未達規定的160公分的要求,因此消防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她的受訓資格;她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因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認為,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以身高作為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的體格檢查項目,並考量男性及女性在生理上平均身高的差異,就男性與女性設定不同的身高標準,其目的在於追求重要的公共利益,尚屬正當。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為165公分,遠低於「符合應考年齡18至37歲的範圍內」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只排除約10%的男性,絕大多數的男性都可以通過身高限制,而得以報考。但對於女性而言,反而定為高於應考年齡區段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的160公分,約排除55%的女性。

這樣的規定,只排除約10%的男性,但卻排除高達55%的女性於應考資格之外,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不符,昨日判決自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並特別指出,內政部消防署及考選部未來修正相關規定,有關不同性別的身高限制時,應注意其所排除的女性群體比例,與所排除之男性群體比例不致差距過大。

蔡宗珍大法官曾任考選部長,因本案所涉法令是考選部主管法規,故依法迴避審理。本案判決主筆大法官為謝銘洋;14位大法官就本判決主文所採立場,全體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