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措施演演進史 重大判例及訴訟案時間軸一次看

為增進弱勢族群福祉,1978年起美國大學招生過程開始納入種族考量。數十年來,最高法院判例一再支持大學招生過程考量申請者的種族背景,但如今保守派大法官享有絕對多數的情況下,兩所頂尖學府實施的平權措施被裁定違憲;與平權措施有關的重大判例及訴訟案時間軸如下:

「加州大學董事訴貝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1978年6月26日

白人學生貝基(Allan Bakke)兩度申請戴維斯加大(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Davis)醫學院遭拒後,以學校違反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禁止種族歧視條款為由提告。戴維斯加大在每100個招生名額中,保留16個名額給少數族裔學生。

最高法院裁定校方違反民權法案,貝基應該獲得錄取,但同時認定學校招生過程可以考慮種族因素,前提是與其他衡量指標搭配。後來的20年裡,最高法院多次重申這起判例立場。

「格魯特訴波林格爾案」(Grutter v. Bollinger)與「葛拉特茲訴波林格爾案」(Gratz v. Bollinger):2003年6月23日

白人學生格魯特(Barbara Grutter)、葛拉特茲(Jennifer Gratz)申請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遭拒後,以受到歧視為由提告。最高法院裁定校方可以在招生過程採行平權措施。

「費雪訴德州大學案」(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2016年6月23日

白人學生費雪(Abigail Fisher)申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遭拒後提告。最高法院裁決認同校方在招生過程考量種族背景的作法。

「學生公平入學組織訴哈佛大學校長與教職員案」(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Inc. v. President &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學生公平入學組織訴北卡羅來納大學案」(SFFA v.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2023年6月29日

哈佛大學與教堂山北卡羅來納大學遭「學生公平入學」指控招生過程考量種族對亞裔及白人學生歧視,明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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