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旅遊丟包新條款 重大違規最高罰百萬

為防年代旅遊丟包事件重演,旅行社重大違規者將重罰100萬元。圖為參加越南富國島旅客被丟包後返台。 (本報資料照片)
為防年代旅遊丟包事件重演,旅行社重大違規者將重罰100萬元。圖為參加越南富國島旅客被丟包後返台。 (本報資料照片)

美加旅行社「年代旅遊」今年初發生富國島丟包案,被交通部觀光署撤照,又衍生假單據申請代償案外案仍在偵辦中,爭議不斷。交通部坦言,「發展觀光條例」現行裁罰金額難遏阻詐騙旅客行為,預告修法重大違規罰鍰上限自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保護旅客權益。

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規定,旅行業若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觀光署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與旅行業管理規則共罰年代旅遊81萬元,此案在發展觀光條例最高僅能罰50萬元,前交通部長王國材曾喊要重罰,仍被質疑金額太低。

交通部表示,目前規定情節重大者,罰鍰金額上限50萬元,似乎難有效達成遏阻作用,故提高罰鍰上限至100萬元,強化法規遏阻力道,避免類似嚴重影響國家利益或旅客權益等狀況再度發生。

不過,當初交通部也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做為赴陸禁團令的法源依據,旅行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蕭博仁質疑,何謂損害國家利益?不是政府說了算,應明確列出相關事項,不該有模糊空間;中華兩岸旅行協會理事長許晉睿說,業者從未將帶團赴陸旅遊和傷害國家利益掛在一起聯想,他不預設有針對性立場,但應思考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又有何不同。

另為整頓國內非法旅宿,交通部指出,非法經營行為對消費者住宿安全及權益有嚴重影響,為有效遏止,將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裁罰上限自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非法旅宿宣傳也加重罰鍰為6萬至150萬元。修正草案預告期2個月,期間將聽取外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