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對面設加油站事件遭議員批互踢皮球 經發局回應了
民進黨籍市議員今(23)日召開記者會,針對中壢區後興路一段籌設「龍泉加油站」,而對面正是幼兒園,中間僅隔一條20公尺道路,認為加油站設置選址本應考量交通及周圍設施安全,且幼兒園都已開班超過五年,市府卻駁回訴願,認為都發局及經發局互踢皮球,對此,經發局回應說明,依據現行中央法規「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加油站與幼兒園並無距離限制。桃園市都計農業區規定,加油站設置係依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而幼兒園設置僅針對加油站危險物品存放位置之距離限制,而非針對加油站位置予以限制,因此並無類推適用的可能性。
經發局表示,議員所指「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與中、小學應有100公尺以上距離,在明確規範下卻仍准予設置加油站一節,該規則距離限制對象為小學、中學,而非幼兒園;再則經濟部能源署改制前於96年早有函釋,小學、中學距離規定之立法意旨主要在考慮交通安全,大學,專科學校學生心智皆已成熟且自主性高,另幼兒園學童多數由娃娃車或家長親自接送,應較無交通安全上之顧慮;另內政部消防署亦有函釋,有關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及石油業者設置之儲油設備(油庫),除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相關規定外,其餘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依經濟部主管法規石油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無「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核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適用,可見確為對法令有所誤解。
經發局也提到,另議員再指幼兒園於113年6月19日提起訴願遭市府駁回一事,並與事實不符;加油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故訴願部份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裁定,針對該訴願案,業經經濟部裁定「訴願不受理」,訴願決定書敘明很清楚,因依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8條第4款設置限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尚無保護特定個人私益之意旨,幼兒園非法律上的關係人且不得以幼兒園設立的規定,主觀要求加油站設立比照。
經發局強調,有關本案之加油站是在109年申請,歷經多次興辦事業修正,於111年8月提送最後修正版本,經相關單位會審無意見後,於112年1月由經發局核定籌設加油站,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係於桃園市升格後即已制定迄今,類此案件前幾年已有2家加油站核定在案,市府遵守法規審查一致性,並無違誤。
經發局最後表示,加油站設置從籌設到營運,需由相關單位層層審核,從環保、消防、建管、交通動線等均有規範;加油站營運後,經濟部及市府都會現場查核,倘查到違反規定將會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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