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犯罪免責 檢稱辦案太誇張

中國時報【張孝義╱台北報導】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帶著休假警察直闖幼兒園,並對幼童進行「訊問」,曾任法官的執業律師吳孟良表示,即使幼兒園內真的發生霸凌事件,依刑法規定,未滿14歲人的行為不罰,所以根本是免責,林檢察官的動作太誇張了。

吳孟良指出,依刑法第12條的規定,刑事責任必須出於故意才會處罰,第18條更規定未滿14歲人的行為不罰。如果以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來看,幼兒園的幼童假使有故意的行為,甚至有故意的「認識」及「意欲」,所以即使幼兒園內確實存在霸凌,也是在不罰的年齡層,也因此,刑法第18條才規定未滿14歲人的行為不罰。

再者,幼兒園的幼童也不可能成為「證人」來讓檢察官訊問。吳孟良說,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未滿16歲者不得令其具結,所以,幼童連當證人的「資格」都沒有,檢察官為什麼要這樣質問小孩子?

吳孟良說,退一步言,即使檢察官認為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幼兒園的事,但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總則中的第2條就明言,少年是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明顯不是幼兒園的幼童,所以,只能說林俊佑檢察官的行為太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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