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釋憲後 需更多配套措施
憲法法庭20日針對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案,維持一貫見解認為並未違憲,做出合憲性解釋,但須限縮適用範圍。這樣的釋憲結果等於舊瓶裝新酒,未來還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才能真正保障人權。
司法院過去第194號、263號及476號解釋,均認定死刑不違憲。2022年1月《憲法訴訟法》施行,改由「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個案可以聲請釋憲。隨著社會對死刑存廢的爭議不斷,此次釋憲備受關注。
《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犯判決定讞後,應經法務部執行;但涉及再審、非常上訴及釋憲,則可重核。此次聲請死囚中包含「中山之狼」、殺害母親及丈夫的女死囚、犯下男童陸正綁架撕票案的死刑犯,因此挑動國人敏感神經,死刑違憲若是過關,37名死刑犯將逃過一死!
法務部主張5年476件殺人案之中,只有1件判死定讞,代表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韓國憲法法院則將死刑案界定在最極端的「隨機殺人」。如今大法官判決死刑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代表37名死刑犯仍將面對死刑判決,但可重審或以其他救濟檢視限縮範圍。
中華人權協會在釋憲前的民調顯示,8成以上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多數人不同意大法官直接釋憲廢除死刑。事實上,對死刑存廢有著兩派看法,一派是必須符合國情民意的「審議式民主」,一派是必須符合國際潮流的「人權思維」。
以台灣的現況,前者形成「國會立法維持死刑」,後者主張「大法官解釋廢除死刑」。雖大多數人偏向「審議式民主」,但也可能存有「多數暴力」的缺陷,例如希特勒的《種族優越法案》就是經由國會多數通過的。
所以,此次釋憲合憲但限縮範圍,其影響便是國會必須修法讓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有配套。只是《刑法》保留「死刑」罪名的目前僅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即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盜、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罪,早已大幅限縮重大罪型,大法官並未明確未來還要如何推進。
事實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完全廢死,而是要求窮極最高救濟程序才可實施;加以全球還有3/4人口數的國家是有死刑的,才會設下最嚴格的審查標準!惟廢死仍為最高方向。顯然這次釋憲呼應國際公約的意味極濃,也提示法官應減少死刑判決,更意味國會未來還需推動強化《刑法》的配套措施、嚴格判處程序。
未來,尚須思考之處,包含「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替代死刑」、「死刑判決均應以各級合議庭一致決為之」、「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均應採取言詞辯論」,甚至《刑法》應增加「死緩刑」、修法「限縮適用條文」等都是補強之道。(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