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長之爭 高院更二審認吳景明是董事長

吳景明(右) 。(圖/TVBS資料畫面)
吳景明(右) 。(圖/TVBS資料畫面)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爭議案,因已故張榮發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推舉吳景明擔任基金會第9屆董事長,長子張國華推派鍾德美,吳景明等人提起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12)日判決,自2020年4月18日起,鍾德美與基金會間的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吳景明與基金會間的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可上訴。

吳景明、張國政主張,鍾德美為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任期應至2020年1月10日屆滿。基金會於同年4月17日召開第8屆第6次董事會,原將董事改選案列為第10案,主席鍾德美宣布開會後,經董事張國政提出欲將董事改選案改列為第1案之變更議程動議,鍾德美未就變更議程動議案表決,恣意宣布散會並離開現場,不生散會效力;吳景明、張國政與在場董事共9名經逾半數同意推舉張國政擔任代理主席繼續開會,也經半數以上即8名董事通過解任鍾德美董事長職務,及選任吳景明擔任第9屆董事長之決議,惟鍾德美仍以基金會董事長自居,故提起確認訴訟。

一、二審判張國明、張國政、吳景明等人勝訴,但被廢棄發回。更一審逆轉改判鍾德美勝訴,最高法院仍廢棄發回。

更二審認為,依據內政部公布的會議規範,鍾德美未徵詢其他董事對變更議程的意見,在當日議案尚未討論及表決的情況下,逕自宣告散會的行為難謂合法生效。依據《財團法人法》的目的性擴張解釋,在董事長消極不行使職權時,得由逾半數的在場董事互推1人擔任主席,續行集會。

此外,更二審認為,《財團法人法》規定,董事長的選任及解任屬於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且基金會的捐助章程未對此有特別規定。當時在場董事9名,扣除未授權董事1人,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即8人同意通過解任鍾德美、選任吳景明的決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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