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總統二輪投票不需修憲 翁曉玲反批綠「我學問輪不到這些人評頭論足」
[FTNN新聞網]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改選罷法,將總統選舉改為二輪投票制,意在使總統可獲更多數民意確認,有利第藍營候選人在第二名的情況下取勝,但此舉被轟有違憲之虞,甚至被民進黨立委諷刺是「不懂憲法的憲法學者」,翁曉玲對此回擊表示,她的法學素養和學問,輪不到這些人來評頭論足。本人的法學著作、博士論文全部上網公開,敬請有興趣找碴的讀者,趕緊去買,庫存不多了,只是得花不少錢。
翁曉玲繼上次在質詢閣揆陳建仁時,發表認為立委質詢官員是「上對下關係」的爭議言論後,這次再度出招提案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將總統選舉改為二輪投票制,首輪得票率未過半時,將在14天後進行二輪投票。不過民進黨立委林楚茵出面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已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也就是相對多數即當選已在憲法規定,只修選罷法就等同違憲,翁曉玲想當超越憲法的立委嗎?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也諷,翁是「不懂憲法的憲法學者」。
翁曉玲則發文回應認為,總統選制改進,沒有必要修憲,憲法原意即採絕對多數決之多輪選舉制,亦即當選人必須得到過半數投票權人的支持,如果第一輪選舉沒有過半,則進行第二輪投票;以此類推。由此可知,將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3 條修正為「二輪投票制」,不但沒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反而還更貼近行憲前期的原貌。
以下為《談總統二輪投票制修法》全文:
時代在進步,總統選制也要與時俱進
我國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一輪投票制已近 30 年,然而,這樣選出的總統只有少數的選民支持,缺乏穩固的民意基礎,有代表性不足的問題,政府也難穩定運作。現行制度還造成選票浪費與白投的問題,到了選戰最後關頭,選民也有可能被迫「棄保」:放棄原先支持對象,改投較有機會當選的候選人,限縮了選民可選擇自己偏好的候選人的機會。
既然現行總統選制需要改進,是否須要修憲?本人認為應無必要。蓋回顧我國行憲之初,憲法本文第 46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民國 36 年當時制訂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 條和第 4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係以「得國民大會代表總額 #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可見憲法的原意即乃是採 #絕對多數決之多輪選舉制。亦即,當選人必須得到過半數投票權人的支持,如果第一輪選舉沒有過半,則進行第二輪投票;沒有過半,再進行第三輪投票......以此類推,直到候選人獲得過半支持。當時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設計,就是希望藉由反覆確認民意,產生出具有最堅強民意基礎的總統、副總統。
1992 年憲法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亦於 1995 年隨之修法,將總統選舉改為相對多數決之一輪投票制。
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並未明訂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採幾輪投票,僅規定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由此可知,將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3 條修正為「二輪投票制」,不但沒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反而還更貼近行憲前期的原貌。
【二輪投票制維護小黨生存,促成在野整合,保障人民投票權】
國內也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總統選舉二輪投票制的好處,包括可以讓許多小黨和獨立參選人有更多機會去參選和宣傳理念,有助於多元意見表達及討論;其次,對選民而言,因有第一輪投票的機會,可以不必過早被迫策略性「棄保」,而讓多元且前瞻性的國政主張,得以利用第一輪充分發揮。
第二輪投票鼓勵主要的在野政黨相互整合,甚可促成聯合政府,進而產生強勢而穩定的行政體系。全世界採總統直選制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也採絕對多數之二輪或多輪投票制,例如法國、奧地利、芬蘭、葡萄牙、捷克、波蘭等國。
本人參考諸多國家的總統選舉制度,衡量我國國情,提出總統選舉制度的修正為二輪選舉制,相信二輪選舉制將會促進國內政治穩定、強化執政者之民主正當性,維護小黨的政治參與,更保障每位臺灣人民的投票自由,會讓我們的民主政治發展之路,走的更好、更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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