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眷村遭潑漆 中市府求償一審遭駁回 將研議後續處理以維大眾權益
台中知名景點彩虹眷村,111年遭負責維護的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帶領員工以油漆覆蓋部分牆面,市府因而對彩虹文創魏丕仁等人提告求償,民事部分,經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未侵害所有權,駁回市府之訴,可上訴;刑事部分,法院仍在審理中。
中市府表示,對民事訴訟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將研議後續處理方式,以維護大眾權益。
負責彩虹眷村維護的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於111年7月30日帶領員工,以油漆覆蓋17面牆面彩繪。經在場保全發現通報警方到場,將魏丕仁等人逮捕送辦,事後中市府向魏丕仁等人提出刑事毀損告訴,並求償新台幣150萬元修復費用。
台中地院民事判決書指出,中市府於民國102年12月間,因土地重劃取得台中市南屯區原彩虹眷村的土地及建物,因黃永阜持續以油漆彩繪建物牆面、地面頗富童趣,中府決定暫緩拆除建物,並於103年1月規畫開放為「彩虹村」,為台中市知名旅遊觀光景點。
中市府文化局於106年8月,與黃永阜簽訂台中市南屯區彩虹村認養維護契約書,約定由黃永阜認養建物,認養期間為106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並於109年8月1日續約至111年7月31日,黃永阜與代理人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依約應於契約期間,認養建物內設施及作品。
中市府主張,魏丕仁因與市府續約不成,夥同公司員工等人於111年7月30日,以油漆覆蓋17面牆面彩繪,致黃永阜創作的彩繪圖案毀損,使建物整體美觀及藝術價值降低,向彩虹文創及魏丕仁求償新台幣150萬元修復費用。
彩虹文創公司則主張,黃永阜於99年、101年間,將已完成及未來創作的作品著作權,轉讓予魏丕仁等人,魏丕仁於102年帶創作團隊進駐,開始規畫、美化彩虹村。彩繪畫作屬人類精神創作,與民法第811條所規定的建物材料成分權利歸屬問題有別,市府無視著作本身特殊性,援引民法物權規定,主張擁彩繪所有權利,於法難認有據。
彩虹文創公司認為,依認養契約,認養契約期滿時,魏丕仁及彩虹文創公司負回復原狀後返還的義務,契約並未約定應保持彩繪牆面「現狀」返還。建物於106年間交付認養時,包括本件17面牆大部分牆面、地面均為素面,並無任何繪畫、塗鴉,認養期間才由魏丕仁等人進行粉刷、塗鴉及彩繪創作、改作,魏丕仁無意將著作權利無償讓與他人。
法官審酌,黃永阜已將完成及未來所創作作品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魏丕仁等人,魏丕仁有權加以重製、改作;黃永阜與中市府簽訂的認養契約,對已創造完成的彩繪作品,可加以改作甚至重新創作,黃永阜對彩繪作品管理處分行為,並不會構成對市府所有權有不法侵害,魏丕仁與公司團隊,依黃永阜授權得依契約自行管理牆面或地面上彩繪,於法有據。
法官認為,魏丕仁等人於認養期間,確實已進行建物地面牆面破損掉漆維護、地面破損使用、美化等營繕工作,雖於認養期間即將屆滿前,有將部分彩繪作品以油漆塗抹覆蓋行為,但並未導致建物外觀價值較認養前減損,難認有不法侵害市府所有權情形,日前判處市府之訴駁回,可上訴。
中市府今天透過文字稿表示,前年台中市彩虹眷村遭人以油漆覆蓋導致無法開放參觀,中市府為捍衛公有財產及民眾權益,對破壞者彩虹文創及員工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並求償150萬元,19日民事訴訟由台中地方法院宣判駁回。
中市府表示,彩虹村建物及土地為市有財產,附著在牆上的彩繪畫作也是不動產的一部分,同樣屬於公有財產,對於民事訴訟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市府將研議後續處理方式,以維護大眾權益。
位於台中市南屯區的知名景點彩虹眷村,由黃永阜自97年間開始,因閒暇而拿著畫筆彩繪房舍與圍牆而成,綺麗具特色的繪畫讓他獲得「彩虹爺爺」的封號,黃永阜於今年1月間以101歲辭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