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保險員染疫拉保險傳16人 三審定讞免賠

2021年5月新冠疫情爆發,彰化首例是溪湖水果媽媽,傳染給胡姓女保險員,但保險員再外出賣保單,造成徐姓家族有16人染疫,家族成員提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一審勝訴,但二審大逆轉,徐家上訴到最高法院,仍被駁回,全案定讞。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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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成員偶爾得戴上呼吸器,輔助呼吸,他說因為2021年5月新冠疫情爆發,家族多位成員是遭到一名胡姓女保險員傳染,但因為她當時沒有誠實告知自己的足跡,導致整個家族16名成員受到影響,氣得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徐家代表人徐先生:「(保險員)她應該老實跟我們說,她有跟水果媽媽接觸,這樣我們才能防範,還騙我們沒有見面,我女兒在醫院內聞到飯都是瓦斯味道,那是好險我們用牛奶給她喝,她才撐下來,不然就。」

但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最高法院的審理,最終判決胡姓保險員免賠。

2021/5/8,胡姓女保險員與溪湖水果媽同桌吃喜酒,5/12,水果媽確診,5/13、14日兩天,胡姓女保險員到徐家推銷保單,但5/15保險員才收到隔離通知,導致徐家家族16人染疫,求償包括不能工作的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共359萬7379元,彰化地院一審判徐家勝訴,不過二審和最高法院法官認為,胡性女保險員是直到5/15才收到彰化衛生局的隔離通知,所以前兩天就不是傳染病防治法實施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防疫措施的對象,判胡女,毋須賠償,且全案定讞。

律師鄭智文(非此案律師):「一二審,最主要差別的判決不同的基礎的理由,是在當時到底有沒有收到隔離通知書,如果有收到,她就會違反保護他人之法令規定,如果還沒收到,像二審認定是沒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令。」

有律師認為,胡姓女保險員有道德瑕疵,但原告徐姓家族在請求賠償中,沒有以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的「背於善良風俗而造成侵權」做為基礎,可能因此造成二、三審的判決結果,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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