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化幣之亂」,洞悉臺灣文化領域的「依賴性」

文:林聖祐

文化涵養的厚實,來自於人民發自內心的喜愛文化現象,並願意為其付出。落實文化政策,追求的並非使人人成為飽讀詩書之材,更非以文化之名,強制人們關注自己毫無興致之事物。

文化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文化為人之根本,是區分族裔與社群、界定你我關係的核心。共享某種文化,是人們得以攜手合作、認同彼此,甚至形成我群的因素;接觸異文化,則是人們得以開闊視野,打破桎梏而得新知乃至新生的關鍵。由此可知,人類,是無法脫離文化存活的。

因此,文化教育方顯重要。然而,常人往往將「文化」與「文雅」混為一談,稱舉止粗鄙者「無文化」可言。可文化無法以有無論之,更沒有高低之分。文化是特定時期、特定人群的行為展現,從生活方式到態度,無所不包。

近期,文化幣的消費用途爭議即指出此問題。文化部於2024年1月20日起,以點數形式,常態對16至22歲之青年發放「文化幣成年禮金」,不少青年將之轉售,或購置美妝商品及拍立得,引發消費用途不正之討論,甚至文化部因此公告,自2024年1月25日下午9時起,禁止以文化幣購買拍立得。

其使用範圍表明「以支持國內藝文產業之實體場域消費為主」,以刺激台灣文化界商業活絡角度而言,未必不妥。然而,這樣的政策並不能培育及深化文化教育,而是以政府預算支持青年人認同的藝文活動。

以廣義的文化而言,美妝及拍立得在主流的文化史上皆有重要地位,不遜於諸多議題。事實上,人類化妝的歷史其極久遠,部分上埃及的史前遺址,距今約六千餘年前之前王朝時期墓葬,便出土有彩妝調色盤(cosmetic palette),作盛裝研磨後之孔雀石等顏料塗抹為眼影。

近年亦有學者以實驗考古學,研究調色盤上普遍出現之小孔洞,提出其參與儀式之可能性,然可以肯定,年代較晚之調色盤裝飾漸趨繁複、規模放大,以象徵與儀式性意義為功能。

至於拍立得則佔據近代攝像史極重要的地位,如今智慧型手機為主要的拍照媒介,在此前,數位相機為市場主流,而半個世紀以前,1970年代至21世紀初期,卻是立即成像相機「拍立得」之天下,為當時流行文化之代表。以該角度論之,文化實則無所不包,正如前述所提,文化為「特定時期、特定人群之生活方式,乃至態度的行為展現」。

時下的文化幣政策,實造成了社會大眾形成一刻板印象,即「以消費品味建構文化層次」。這正是不久前各大新聞媒體與社群平台出現聲音,表示購買書籍、浸淫音樂演出、徜徉博物館展覽等,方為文化幣之正途。

然而,此為倒因為果,文化欣賞管道牽涉的是文化類型,事實上,是人們的「文化品味展現於消費習慣」,兩者的差異在於其中是否摻雜價值判斷。

觀察某一時期特定物品的大量消費結果,得管窺此時期,特定階層所共享的文化品味。如物質文化研究即以大量之出土、出水的陶瓷破片,排序形制變遷、分析材料組成,研究其生產與消費路徑,勾勒出特定人群的文化品味,以及支撐該種品味發展的技術與事件等背景。

加入價值判斷,是指以消費傾向,論斷文化價值。以古代藝術史中廣為人知「天下第一」的高麗青瓷為例,在供予高級貴族使用的高麗青瓷發展之際,中層與民間亦使用低階的粗質青瓷,有學者指出,其胎質與燒製技法或與高麗青瓷之發展相關。可以發現,韓國在11至12世紀之官府與寺廟遺址,常出土大量粗質青瓷,沉船當中亦然。

我們或許會說,這些粗質青瓷不具備稀少性,因此諸多面向之文化價值遜於高麗青瓷,卻不會因此認定粗質青瓷背後的文化意義不比高麗青瓷。意即,人們急迫於為文化幣的用途做出價值判斷,忽略了不同消費取捨隱含的文化意義。

若思考青年世代在買賣點數、化妝品與拍立得,與回歸實體書店、展演場館等處所消費的差異,便能得知這是「文化體驗」造成的分歧,前者對文化體驗不抱持期待,後者僅適應特定的文化傳遞管道。

為何青年會對文化體驗不抱持期待,或僅適應特定的文化傳遞管道?這或可歸因於台灣文化領域的特徵,高度的「依賴性」。這種依賴,是民眾對公部門、對專家學者的過度依賴,其帶來的,是文化價值由專家學者與公部門定義。

即便歷年來可見民間團體,在各式文化議題上的批評與抗爭活動,其中文化資產的議題尤其明顯,文資委員的決議與審議會的公開與否飽受批評,然此依賴性不減反增,因文化的保存維護與推動需要龐大資金,人力、物力難以籌集,台灣民間顯然尚未有有識之士成功營造出有規模、以文化活動為主體之永續發展組織,而信託基金在台灣亦難以開展,因此目前走向與企業的社會責任結合。

當前,人們對文化議題的反應往往是「政府應該處理」或是「交付專家主導」,這豈不揭示了台灣文化領域有著明顯的框架,即公部門與相關團體。在這一體系內,即便主事者替換,近似的文化體驗與文化傳遞管道仍不斷複製,這是公部門與專業團體的體系本身之限制。

換言之,我們期待透過「文化教育」培養的「文化實力」,亦滯留於此一界線內。由依賴性衍伸出的,對文化體驗無感、習慣於單一的文化傳遞管道,將致使文化教育困難重重,因為人們並未意識到自己具有責任,遑論背負文化的使命感。

我們必須分辨,既滋養台灣本土文化創意產業,又達到理想的「文化教育」,憑推行文化幣是行不通的。簡言之,限制文化幣的使用範圍更關乎受惠商家,這也是疫情期間,藝FUN券收有成效之因。

實際上,當代社會探求文化的成本極低,於網路爬梳二手資料、赴學術圖書館查詢文獻,至民俗祭儀現場參與紀錄等,這些「理解」與「鑽研」文化的過程,需要的是大量的時間,而非金錢。

而將文化「商品化」包裝行銷的意義,在於永續發展、循環經營,透過行銷獲得資金,持續投入文化之研究與推廣。當前最成功者,應是具備傑出普世價值的「世界文化遺產」。由於人們常在旅行當中追求擷取文化的吉光片羽,觀光產業因此為文化行銷大宗。

然而,同樣為世界文化遺產,亦有諸多經營模式,如中國福建漳州南靖的清代土樓——懷遠樓,其外環的一層為作為賣店,竟以透明塑膠布圈起遮蔽,雖說居民的維生需求亦極重要,然此處觀光客實絡繹不絕,經營商業活動未必得失去如此多的原始風貌。

同理,將文化事業運作妥當為首要,但手段的合理性及是否違背探求、保存及推廣文化的初衷尤為關鍵。文化教育的核心,在於拓展思想的可能性,其前提為培養獨立的思辨能力。

因此在文化幣之前,打破台灣文化領域對公部門及專業團體的過度依賴、利用民間企業及地方團體的文化活動能量,創造一嶄新的文化產業體系,或更利於青年文化教育,讓學子感受到文化的趣味與責任之際,練習獨立思考。

而文化幣,將其作為推動青年認識台灣本土文化創意產業,並培養其成為目標觀眾,當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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