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掛牌上路 113年11月30日起將受罰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實施掛牌納管,規定使用中車輛應於113年11月29日前投保強制險並驗車領牌才能騎乘上路,逾期(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於道路行駛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辦理掛牌,車主需備妥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車輛出廠證明、統一發票(如有遺失得由原車主以切結方式辦理)、有效期間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等文件,至監理所辦理實車查核合格後,即可領牌。

臺北區監理所提醒,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年滿14歲,並配戴合格安全帽,不得載人、酒駕,且行駛時速不可超過25公里,也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