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嚴正看待立委洩漏外交機密的影響!

近日,立法委員洩密案,引起社會輿論關注,從法治精神來看,洩密可能引發的法律責任,經由檢調偵查及司法流程後,勢必水落石出,潮水退了就知道誰沒穿褲子的道理,無需再爭辯何謂「密等」,任何的辯解及說法,恐怕都難以顛倒是非,事實擺在眼前,文件的密等標註相當明確,也早已依據法定流程送交立法院備查,身為中華民國的國會議員,比照公務人員保密的規範,都不得將機密文件對外公開,違法就是違法,這並不是行政權、立法權分立的政治問題,而是民主法治原則的基本邏輯,不得混淆!

機密就不透明?立委不能監督?

立法委員是否會因為政府將各種公文文件「列密」後就無法「監督」?召開「秘密會議」是否就「不透明」?涉案的立委及其同夥拋出了這樣的風向,顯然這是倒果為因的胡說八道!事實上,任何政府文件只要列為機密送交立法院備查後,立法委員除了可以調閱,也有召開「秘密會議」,或是在具保密的空間環境下要求負責官員說明、解釋的權利,更直白的說,並不會因為文件資料被列密而無法監督。至於透明化的訴求,機密性當然無法對外公開,但是,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各委員會在三個月內審查,若逾期無完成則視為已審查。

換句話說,立法委員不但可以針對「機密文件」向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更可以在各委員會的機制下,以「秘密會議」形式展開備查機密文件的審查,在期限內在是可以做出「不同意」的審查結論,也就是說,立委是有將其「透明化」的權力。回到近期這件立委洩密案來看,依照外交部送交立法院備查是在今年二月,如今已邁入五月,理應熟稔議事運作的民意代表,應有充裕時間提出疑義,並還可以秘密會議形式拒絕列密備查,如今跳過既有的合法程序及辦法,卻是逕自對外公開,如果推說「不知情」顯得不合理,極可能「知法犯法」,非常不可取!

立委不懂法?不知洩密後的風險?

機密的密等依據主事單位及權責機構設定,任何列密的文件資料中,都會有期限的設定,以及各種條件設定,也就是流程、制度、辦法等規定都是於法有據,這是「依法行政」,而不是草草蓋上「密」字這麼簡單,況且立法院不但會收到備查,立法委員還可以提出調閱,甚至直接找官員來問個清楚,以此來看,立法權不但沒有因為列密而剝奪,反而更確保了立法委員進行監督的權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立法委員和庶民一樣,依據國家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機密文件,而不是外國政府,正是基本常識且天經地義,難道立法委員會不懂?

立法院是中央民意機構,也是國家立法機關,立委反應民意及社會意見,更扮演制定、修改法律及審議政府預算的角色,換言之,立委不僅要「監督給社會大眾看」,還有著「奉公守法」的社會作用,具有立法權的國會議員成了「以身試法」的負面樣態,除了接受法律的制裁之外,立法部門的自律及自我紀律審查也很重要!在這次事件中,外交部已提出告訴,這是屬於司法獨立的法治運作,不過,冗長的法律過程,立法院應當有所作為,針對密等文件遭立委對外洩漏的行徑標示嚴明的立場,否則將有傷國會形象及有違民主精神。

持平而論,立法委員是民主政治的象徵,也兼具著法治國家的重要支柱,同時更必須有背負著社會典範的責任,立法委員無論涉及任何法律問題,都應當誠實以對,以及在法律制度之前必須更為謙卑、嚴謹。立法委員洩漏外交機密,不只有違法疑慮,還可能有害外交關係,甚至關係到國家利益,由於台灣的國際處境十分特別且複雜,與其他國家的往來相當敏感,能做不能說的事,許多是要考量到外國政府的立場及顧慮,顯見立委保守機密的重要性,也是這次立委洩密事件的衝擊所在!

作者》吳瑟致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台灣智庫諮詢委員、中國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海基會無給職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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