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太魯閣號事故花蓮地院判李義祥60萬交保 檢方抗告成功發回原審

台鐵408次太魯閣列車49死、200多人受傷悲劇,花蓮地方法院裁定包商李義祥60萬元交保、移工華文好停押責付,兩人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月,檢方對判決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今天表示,檢察官所提抗告有理由,因此撤銷原處分,發回原審更為適當裁定,意即地院需重開羈押庭。

太魯閣號49死事故,李義祥、華文好涉嫌過失致死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花蓮地院裁定李義祥60萬元交保、華文好停押責付。檢方提起抗告,檢察官認為,這項裁定均不足以擔保被告2人將來如實面對司法審判及刑罰執行,且與犯罪情節、規模及所造成損害顯不相當,不符比例原則。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今天表示,檢方抗告,經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原審另為裁定。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指出,李義祥、華文好仍有逃亡之虞,其中華文好在案發後即騎車逃亡,丟棄SIM卡,且逾期居留多年,住居、職業不定、家族關係羈絆關係淡薄,足認有生活不安定之情。另考量責付效力有限性,無積極證據足認受責付人對於被告華文好有明確、足夠的避免逃亡支配力、監督力,從而,尚難因有第三人願受責付,即率認被告華文好無逃亡之虞。

李義祥部分,本案死傷結果非常嚴重,涉及被害人數十條性命,可能會被判處相當重的刑責,加上後續高額民事求償,以及有相當資力,足以支應可能的逃亡計畫,及其另涉有肇事逃逸犯行,可見李義祥仍有為逃避處罰而有所在不明的可能性。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指出,2人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理由是本案情節非常嚴重、逃亡之虞明顯,原則上應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性。 雖主要證人已詰問完畢,但依目前訴訟進程,仍有調查其他證據的可能性(如勘驗現場),及訊問被告釐清事實的必要性,所以本案仍有保全被告,確保到庭的必要性。

另外,審酌將來預想刑的種類及刑度、審理進程及被告的個人情事(健康、職業、生活狀況)等,比較衡量羈押被告身體的積極必要性(公共利益),及因拘束被告身體,被告所遭受的不利益、痛苦及弊害,本件尚難認公共利益相當薄弱及被告不利益相當鉅大。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表示,本案是否得率認為無羈押的必要性,尚難認為無疑,因此認定檢察官所提抗告為有理由,所以撤銷原處分,發回原審更為適當裁定。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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