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同案被告!楊兆麟「千萬保釋金撤銷」桃院更裁加保500萬

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與鄭文燦的同案被告楊兆麟,法院更裁提高保釋金,以1500萬元交保。(圖/翻攝畫面)
與鄭文燦的同案被告楊兆麟,法院更裁提高保釋金,以1500萬元交保。(圖/翻攝畫面)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收賄500萬元,遭到羈押禁見,同案被告、90歲的前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楊兆麟,日前更裁維持1千萬元交保,經檢方抗告,高院昨(17日)撤銷發回。今日下午2時再開羈押庭,楊兆麟坐著輪椅出庭,經過2個半小時的攻防,法院裁定1500萬元交保,扣除原本的1000萬,還得再補500萬元保釋金。

新竹市前副市長、楊兆麟的委任律師蔡麗清今日也到場。(圖/翻攝畫面)
新竹市前副市長、楊兆麟的委任律師蔡麗清今日也到場。(圖/翻攝畫面)

高等法院17日表示,楊兆麟涉犯詐欺取財罪、行賄罪嫌疑重大,根據相關跡證,楊兆麟是否有逃亡、串證及滅證之虞尚非無疑,另原審諭知1000萬元交保,金額是否相當而符合比例原則亦非無疑,審酌後認定檢方抗告有理由,撤銷交保並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楊兆麟的妻子(藍衣)到地院點錢劃押丶貼封條。(圖/翻攝畫面)
楊兆麟的妻子(藍衣)到地院點錢劃押丶貼封條。(圖/翻攝畫面)

桃園地院今日下午2時開羈押庭,楊兆麟與律師約提早13分鐘抵達,坐著輪椅進入法庭,整個羈押庭約開了2個半小時,最後法官考量楊兆麟已年近90歲,且健康狀況不佳,有持續就醫需求,因此准予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另禁止與羈押聲請書所載各證人(包含共犯)接觸,且除辯護人外不得與第三人談論本案相關情節,也不得對外透露偵查過程中相關內容,並應於交保時一併交付護照正本以及台胞證正本。

裁定出爐後,楊兆麟還得補上500萬元,前新竹市副市長、楊兆麟的委任律師蔡麗清,陪同楊兆麟的妻子到場點錢劃押丶貼封條。

 

法院裁定理由全文:

一、被告雖否認涉犯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罪名,然法院於審查是否具備羈押要件時,本不以無合理懷疑之心證門檻為必要,而依羈押聲請書所列各項事證,已足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詐欺取財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就其是否曾參與詐騙被害人部分,所述與同案被告廖○松、候○文、廖○廷等人尚有出入,而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部分,被告供詞亦與卷內供述、非供述證據容有不符之處,則被告既否認犯罪,自有為脫免罪責而有勾串、滅證之動機。又依同案被告廖○松之陳述,本案尚有相關簽呈資料存在,且該資料未經查扣,堪認被告仍有與共犯、證人勾串或滅證之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

三、被告否認犯罪,可推認其有逃亡之動機,而被告在台塑集團內地位甚高,理應具相當之人脈及經濟能力,且有友人居住於美國華盛頓地區等地,足以接應被告在國外之生活,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四、本院考量被告已年近90歲,而依卷內就醫相關紀錄,其健康情況不佳,且有持續就醫之需求,經審酌比例原則後,認若使被告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佐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命被告不得與相關證人接觸及提出護照正本、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即臺胞證,下同)正本(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具有其他國家國籍,或持有其他國家護照、居留證)等處分,應足以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

五、綜上,准被告以新臺幣1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羈押聲請書所載各證人(包含共犯)接觸,且除辯護人外不得與第三人談論本案相關情節、不得對外透露偵查過程中相關內容,並應於交保時一併交付其護照正本、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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