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釋憲回應

【記者 薛秀蓮/台北 報導】2008年南韓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性侵害案件,加害人趙斗淳以殘暴的方式性侵一名8歲女童,導致女童臟器受損,終身須依靠人工肛門及尿袋生活。12年刑滿後,趙斗淳在今年12月出獄,先前即有高達60萬民眾連署反對釋放,出獄當天大批民眾集結在監獄外示威,躺在馬路上、丟雞蛋抗議,就其惡行表達強烈不滿。警方為監控在其住所附近設置近四千支監視器進行監控,而當初受害女童一家被迫搬離,這這些舉動的背後皆顯現了民眾對於重大性侵犯出獄後人身安全的擔心與恐慌。

大法官今日宣告「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釋憲結果,因應可能帶來的衝擊,試問政府機關針對加害人的配套措施是什麼?台灣的社會準備好承接這群人了嗎?人民能夠安心生活嗎?

性侵害犯罪人中,對社會治安與被害人造成嚴重影響,就屬高風險再犯者。不論是《刑法》第91條之1,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等相關治療規定,當時的立法精神即是預防再犯,以確保婦幼與社會大眾的安全。故且不論本次大法官解釋為何,都檔不住各方就現行性侵害加害人的評估和處遇制度對於人權影響與治療成效的質疑,目前若無法提出更好的強制治療替代制度,為因應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釋憲案帶來的衝擊,我們就必須權衡社會安全、被害者人權及加害者人權,呼籲政府藉此次釋憲的機會,借鏡其他國家的制度,制定相關法規,痛定思痛整合跨部會機關,設立專業治療收容機構,盡速建立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制度與相關措施,讓社會免於被害恐懼的自由。對此,民間團體共同提出五大訴求如下:
訴求一:精進再犯風險評估
對性罪犯之風險管控,有賴於對其進行完整的心理評估及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後續治療模式的安排;而心理評估或風險評估的內容,及所採用的測量/驗工具均必須有其信效度,才能提供專業判斷上重要的訊息。然而在過去近二十年,我國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心理評估和風險評估的內容,並未隨著國內外研究成果而與時俱進,導致第一線的心理師或相關臨床專業人員難以進行有效判斷再犯的風險。例如:目前性侵害加害人風險評估所頻繁使用的Static-99,已從1999年發展到歷經2003年、2016年兩次改版,然目前不論是獄中或社區處遇的評估系統依舊未即時更新,更遑論其他的評估內容。

面對此次釋憲後的衝擊,未來具高再犯風險的性侵害加害人勢必回歸社區生活,必須快速有所因應,在此極力建議政府迅速建置一套有效的「性犯罪再犯風險與心理特質評估系統」,以利第一線心理師或相關臨床人員能做出有效的再犯風險判斷。

訴求二:提升處遇治療品質
仔細檢視當前社區處遇或監獄治療的行政流程,大致上就是對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各方面身心狀況召集委員開會討論派案進行治療或處遇」。此種不分再犯風險高低的「派案模式」所衍生的潛在問題,將難以達到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預防和自我控制,過去卻很少被討論。我國不該再繼續以現行「分派模式」安排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之治療,建議政府應該回到再犯風險評估的專業,確實執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八條之精神,在臨床實務上,應以「分流模式」將不同「再犯風險」程度的加害人安排到不同的身心治療模式中,以利降低再犯。

另一方面為提升治療品質,勢必要讓承擔風險的治療者要有相對合理的待遇,讓此高度專業的臨床工作受到重視與被監督。面對此次釋憲後的衝擊,高再犯風險的個案回歸社區,勢必造成「燙手山芋效應」,在承擔再犯風險的責任和心理壓力之下,又未改善合理待遇(不同工卻同酬),可以想見治療師接手高再犯風險的意願低落,就算勉強接手身心治療工作,那麼原本非自願個案遭遇“非自願”治療師,我們能期待能展現怎樣的治療成效?面對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的挑戰,亟需資深、專業的治療師來協助,建議政府亦必須儘快檢討和改善專業治療人員的待遇,才有可能引進更多專業的治療人員,接手未來高再犯風險者回歸社區後的治療工作。

訴求三:強化社區預警監控
高再犯風險的性罪犯,大多會在監獄關到滿期出監,依性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我們除了將性侵害加害人安排社區處遇,其實還有警政系統的「監控制度」存在。依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十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轄區警察局應每個月對加害人實施查訪一次,並得視其再犯危險增加查訪次數。然而,關鍵就在於實務上警務人員的查訪難以即時反映性侵害加害人的動態風險狀況,不利於社區對高再犯個案的掌握。對此,我們認為應朝向積極監控高再犯風險個案的角度發展,拉高警政系統查訪性犯罪者的專業度,針對將來回歸社區的高風險、列管性侵害加害人設置「高再犯風險個案預警查訪項目」。例如:要求勤區員警了解此列管之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犯罪樣態,如:相關犯罪手法、犯罪熱點、偏好的加害對象、附近的高風險情境等。即可有效率的滾動調整高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查訪頻率,並於後續開會時回報給縣市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和社區處遇團隊,藉以提高整體社區合作監控的力量。

訴求四:制定治療安置法
針對難以治療的固著型之性犯罪者,為避免侵害加害人人權,同時必須保障社會安全與被害人人權,我們可借鏡德國的經驗與制度。德國用以處理的刑後保安監禁, 2009年被歐洲人權法院宣告抵觸歐洲人權公約後,德國在2010年12月通過一部《治療安置法》 (簡稱ThUG),是德國立法機關針對2009年12月17日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的回應。《治療安置法》指出,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由於必須考慮到保安監禁的回溯性,禁止不能夠再被置於保安監禁的人,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可以繼續將其安置在封閉的設施中:(1)精神上異常而導致「極有可能」嚴重損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全、人身自由或性的自主權,並且(2)該安置是為了保護公眾(第1條)。此適用於仍處於保安監禁中的人,也適用於已被釋放的人(第1條第2項)。

訴求五:建立跨部會專業系統整合因應小組
此次釋憲案凸顯出整個性犯罪防治系統性的問題,早在十年前婦女團體便針對加害人處遇進行倡議,十年前就存在相同的問題,但十年後問題依然沒有獲得解決。目前鬆散、片段式的執行,以及法務與衛福體系的分裂未整合,對此民間團體強烈建議政府應成立跨部會的因應小組,針對釋憲後的諸多問題,以及執行面的整合與分工,建立制度。若要有效應對性犯罪問題,需要更多學科及相關機構共同參與。要能對於相關事項進行有效的管理,不只是監督控管,而是需要將所有評估、治療、監督控管、登記查訪等,進行周密的整合,並重視實務工作人員之間的持續合作,加強專業知識與訓練,深化公共教育,並落實跨部門/網絡合作。婦女團體呼籲政府應盡速建立適當措施,專案處理本案的落日條款,編列預算、配置專業人力專責進行處遇;整併原有組織,強化警政、社政、衛政、教育、司法、醫療院所、民間機構等相關網絡資源,建置一套跨部會的加害人處遇治療管理系統,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議題。

民間團體呼籲政府應籍此次釋憲的機會,借鏡其他國家的制度,制定相關法規,並跨機關整合設立專業治療收容機構,盡速建立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制度與相關措施,讓社會免於被害恐懼的自由。

圖一:齊聲呼口號:左起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輔仁大學臨床心理學系助理教授黃健、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姚淑文、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
圖二: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
圖三: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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