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還焚屍 主嫌再逃死

犯下竹東少女性侵焚屍案的主嫌林春雄,高院更一審、更二審都判死刑,最高法院2日撤銷死刑,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震驚社會的竹東少女命案,主嫌林春雄4年前和女友黃曉雲等同夥,輪姦14歲邱姓少女並殘忍虐死後焚屍,高院更二審斥責林男罪行重大判處死刑,其餘4名男女判處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林男願意提供房地賠償並非完全無悔意,第3度撤銷發回更審,林再度逃死。 一死難判 3度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林春雄與黃女、同事陳哲儒、何文軒及工作場所認識的友人古志強等5人,均知悉邱姓少女為心智缺陷之人,由於少女曾罵黃女三字經及髒話等,讓林男心生不滿,2015年5月17日晚間,率眾到網咖店將少女押走。 林男等人將少女載到竹林大橋下方空地,4名男子輪流毆打她並加以性侵,還羞辱問她「爽不爽?」少女因頭部嚴重外傷,倒地不起,林男等人竟任她夜間在人煙稀少處昏迷,一群人去喝酒唱歌,害少女傷重死亡。 新竹地院依性侵殺人等罪將5名惡煞判處無期徒刑,但高院改依傷害致死等罪將林男及陳哲儒判處無期徒刑,黃女與古志強、何文軒改判20至28年不等徒刑,但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惡性重大改判死刑,3名手下各判無期徒刑,黃女判刑20年。 不過,最高法院列出五大理由,認為原判決仍有須釐清部分,撤銷發回,更二審認為,林等人出庭雖一再宣稱要跟死者家屬道歉,也允諾賠償家屬數百萬元來達成和解,卻分文未付,不代表已有悔意,且林是首謀,手段極端凶殘,將他判死。 達成賠償和解 尚未履行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認定林指姦少女,只憑共同正犯在一審中的自白,已違反證據法則,且檢方也未起訴此部分的犯罪事實;此外,林男願提供房地賠償,死者父母希望在庭上解決,應該當庭給其機會。 最高法院指出,更二審認為林男沒有悔意,但他只否認殺人故意及指姦部分,就其他事實則都承認,且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雖尚未履行,但林男主張有一筆土地及車子可供賠償,似仍有悔過之意,將全案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