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修正禁師生戀!青團籲說明定義與界限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未來若校長或教職員工在校園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利用權勢發展師生戀,情節嚴重者終身解聘。(圖/行政院提供)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未來若校長或教職員工在校園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利用權勢發展師生戀,情節嚴重者終身解聘。(圖/行政院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修正草案,增訂學校的校長與教職員工,在執行教學、輔導學生或提供工作機會時,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行為,意即不能利用師生權勢關係違反倫理,發展師生戀,未來若情節嚴重,性平會可直接做出最重終身解聘的懲處。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呼籲教育部在子法中有更清楚的定義,讓學校教師、校長能更清楚界線何在,以及違反倫理後可能受到的處分。

《性平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將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範圍;校長與教職員工性與性別有關專業倫理納入規範,未來若校長或教職員工,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發展違反專業倫理的關係,意即過去俗稱的師生戀時,若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可以直接由性平會做終身解聘等處理,但仍須待後續子法訂定配合。

若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本次修法增訂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以健全調查機制;增訂無論行為人是現任校長或曾任校長,均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調查;增訂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由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調查處理,如性平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此外還有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增訂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校長加重賠償。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不是所有師生戀都會陷入上述規範,而是必須違反態樣、一定條件,才會啟動校園性平事件調查。

青民協對於法規適用範圍擴及軍警及矯正學校,並強化事發後之輔導機制及社福資源轉介,與增強主管機關於調查程序中之監督,並且納入被害人可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機制等大方向,表示肯定,盼立法院能盡速完成草案三讀。

青民協指出,現今校園師生關係中,仍存在高度權勢及身分上的特別權利關係,且教師亦有專業的責任及倫理要求,因舊法中未將此型態納入,往往直到教師權勢關係明顯對學生學習權益造成不當影響及干預,或因逾越身體界線,構成性騷擾、性侵害後,才會進入校園性別事件的範圍中,草案將校園性別事件範圍放寬,能較快啟動後續校園性平機制。

但青民協呼籲教育部,就「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行為」,在子法中應有更清楚的定義,讓學校教師、校長能更清楚界線何在,以及違反倫理後可能受到的處分,也應讓各校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成員,有更明確的判斷標準,避免各方對違反倫理的認知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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