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警「毆嫌犯致死」 監察院責「簡直酷刑」提糾正案懲處

員警發現蔡姓竊嫌昏迷,緊急進行CPR,但送醫仍宣告不治。警方提供
員警發現蔡姓竊嫌昏迷,緊急進行CPR,但送醫仍宣告不治。警方提供


警察是否執法過當?屏東恆春鎮建民派出所2月發生蔡姓嫌犯猝死案件,經相驗後發現他脾臟破裂、內出血致死,當時各界紛紛檢討警方是否有疏失。監察院今(6/18)說明調查結果,指出此案達酷刑程度,細數員警共犯了4個錯誤,提案糾正警政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並且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或移付懲戒,且建議行政院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立法,落實人權。

監委林國明與張菊芳今日上午發表相關案件調查結果,先說明2月16日當天,蔡嫌不是竊盜現行犯,且在沒有抵抗、逃脫、攻擊員警的狀況下,詹姓員警竟以警棍壓制蔡嫌腹部,敲擊蔡的雙腳脛骨,在一旁的傅姓及陳姓警員見狀,不僅沒有制止,三人無視蔡嫌喊痛、需要攙扶的狀況。

爾後蔡嫌被帶回派出所等候訊問時,突然昏迷,送醫後仍急救不治,監察院認為,屏東縣警局未督導所屬正確使用警械、落實報告及救護等處置,錯失制止及急救之契機,違失情節重大,此為第一個疏失。

第二,監察院說明,蔡嫌受盤查時遭非法強制力毆傷,其後在員警質問及要求下,被動接受搜索其住所,員警開始搜索後方取出同意書令蔡嫌簽名,違反法定程序。

監察院強調,在沒有令狀搜索涉及人身自由、住居隱私及財產等基本權利,應出於相對人自願性同意,但近年來警察人員頻繁違反搜索之法定要件,經法院宣判被告無罪高達38件,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應儘速檢討改善。

第三,詹姓員警、傅姓員警、陳姓員警三人在盤查蔡嫌時,詹員未依規定開啟密錄器、陳員於事後刪除密錄影像,屏東縣警局應追究相關行政及刑事責任。而傅員當時是休息時間查案,所以沒有攜帶密錄器。

監察院指出,恆春分局有半數分駐派出所,在此案發生前,沒有在勤教時進行相關宣導,屏東縣警局及恆春分局雖每半年對密錄器之攝錄、建檔進行專案稽核,也沒有針對盤查等易滋爭議之勤務進行抽查,均應負督考不周之責。

監察院認為,2018年曾糾正警政署未督導所屬依規定開啟密錄器,不過類此違失仍一再發生,表示檢討改善措施明顯沒有落實到底,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應速謀改善之道。

最後,建民派出所雖然沒有額外設置偵詢室,不過,派出所與恆春分局設於同一棟建築物,理應可借用分局偵詢室製作警詢筆錄,但員警卻在辦公處公開偵訊蔡嫌,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對此沒有督導,確有違失。

林國明與張菊芳認為,除本案外,一直以來發生多件警察及監所管理人員執法過當案件,已達酷刑之程度,凸顯基層執法人員對於適切履行職權及人權保障的基本認識不足。故督促行政院應儘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完成立法,並全面檢視各項行政作為,以落實我國人權立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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