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打贏離婚戰爭,離婚協議書 7 個重點你一定要知道!
女星Melody(殷悅)於今(2023)年 7 月宣布離婚,卻遭前夫指控「誘簽不平等離婚協議」,甚至提出離婚無效之訴,讓許多民眾大感詫異。其他因婚變頻繁躍上新聞版面的名人,如福原愛與江宏傑、黃嘉千與夏克立等,同樣也都身陷離婚官司之中。
對於一般人而言,離婚訴訟耗時又傷財,更可能在雙方角力之下讓無辜的孩子受到傷害,若能透過協議達成離婚共識,不啻是對夫妻雙方和子女都相對有利的一種方式。
協議內容寧可多不要少
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執業30年的資深家事律師吳孟玲指出,離婚時需要協議的事項,概分為「未成年子女」和「財產」兩大範圍。在未成年子女的部分,又分為監護權、會面交往、扶養費等事項。
監護權
又稱為「親權」,主要指決定子女住居、求學、財產、醫療等事宜的權利,但同時也指保護子女與供給所需的義務。離婚後的監護權可選擇「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單獨監護權通常歸屬於主要照顧者,好處是不需任何事都經過雙方同意與簽名,可省去許不少麻煩。
然而實務上有越來越多人採取共同監護,原因是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也希望擁有「名義上」的監護權,因此雖是共同監護,大多會授權主要照顧者單獨行使
權利。
吳孟玲特別指出,許多人對監護權有著錯誤的迷思,例如「沒有監護權就不必負擔扶養費」、「放棄監護權等於遺棄孩子」、「沒錢就不能爭取監護權」等。實際上,不論是否有監護權或者是否同住,都必須負擔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而且即使沒有監護權,也擁有和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探視權),並不影響對子女的關愛(若對方刻意阻撓探視,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改定監
護權)。
此外,由誰擔任監護人與主要照顧者,不應單純用財力來衡量,而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例如:父母能不能親自照顧小孩、和子女的關係好不好、能不能當「友善父母」(對另一方友善),且應盡量避免輪流擔任主要照顧者,以免讓孩子產生不安定的感覺。
會面交往
即非主要照顧者和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頻率、地點、方式等事宜,建議約定得越詳細越好(例如:每月第 2 和第 4 個週六上午 9 點由男方至女方住處接小孩,並於每月第 2 和第 4 個週日晚上 6 點前將小孩送回女方住處),切勿寫下「可隨時探視」等模糊不清的條款,以免將來有一方不履行協議時,難以聲請強制執行。
要提醒的是,若針對寒暑假、特殊節日有特定安排,也要一併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另外,平時打電話、視訊的時間、次數等,也都一併寫上會更好。
扶養費
扶養費泛指教育、醫療、食衣住行等各項費用,其中教育費除學雜費外,通常也涵蓋安親、補習、才藝課等各項支出。至於雙方要如何分攤扶養費,並沒有一定的公式,吳孟玲建議可將子女平時花費列出,按照雙方的所得比例去分配,例如雙方所得比為 4:1,則前者分攤 5 分之 4 的扶養費,後者分攤 5 分之 1。
由於物價會變動,可額外約定扶養費以每年固定比例(如 3%)向上調整。此外,建議不要以「按單據實報實銷」的方式來分攤費用,一來主要照顧者可能產生像在「乞討」的感受,二來萬一雙方對開銷有不同意見,容易引發爭吵。
另外也提醒,可在協議中加註「若 1 期未付,其後 6 期(或 12 期)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以防止非主要照顧者惡意拖欠扶養費。
留意夫妻財產制規定
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財產方面,吳孟玲指出,可能涉及損害賠償、共有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等事項。
損害賠償
若婚姻當中曾發生外遇、家暴等情事,受害的一方可於離婚協議時向他方要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並沒有所謂的「公定價」,雙方須自行協調。若是以裁判離婚的實務來看,法官通常會審酌當事人的財力和身分地位來裁定金額。
共有財產
共有財產指夫妻雙方共同持有的財產,或是以其中一方名義登記、實際為雙方共有的財產,可能包括不動產、股票、公司行號等。進行協議時,應先協調好財產的處分方式,例如將財產過戶給某一方,或是變賣後分配
價金。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謂的剩餘財產指的是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所剩餘的金額;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是指「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進行離婚協議時,建議將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方式也寫進協議書中。
不過須注意的是,只有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才擁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選擇約定財產制中的「分別財產制」,就沒有該項請求權。至於約定財產制中的「共同財產制」,則是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取回結婚或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剩餘的共同財產扣掉共同債務後平均分配。
吳孟玲也提醒,計算剩餘財產時只採計「價值」,原則上僅能以「金錢給付」的方式請求剩餘財產差額,而不能請求將非金錢的財產直接除以二、一人一半(例如辦理房屋產權分割並過戶一半的持份)。此外,若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為負數,也只能計算為 0,不能以負數去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另外要注意的是,某些人會在協議離婚期間惡意脫產,以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的分配,但《民法》規定,離婚前 5 年內處分的財產,都要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不過受害的一方須自行設法舉證。
相反地,若另一半婚後不事生產且未善盡家庭責任,卻在離婚時要求分配剩餘財產,則可考慮提起訴訟,法官會依據配偶對婚姻的實際貢獻度去判決剩餘財產如何分配。
贍養費
贍養費和扶養費的概念完全不同,扶養費必定要給,但贍養費卻未必。以《民法》規定來看,只有在婚姻中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才可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
但假設雙方透過協議也能達成共識(例如財力較高者願意在離婚後繼續照顧另一方),即使未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仍然可以約定給付贍養費,其金額同樣沒有公定價,雙方合意即可。
若看完上述原則仍然不懂該如何談判,或是對金錢較無概念,建議還是請律師協助,以避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