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犬遭燒烤店老鷹啄傷」女求償10萬 法官判賠190元

蘇女帶愛犬到燒烤店用餐時,遭店內飼養的栗翅鷹攻擊受傷,求償10萬,最後法官只判業者賠190元。(示意圖,pexels)
蘇女帶愛犬到燒烤店用餐時,遭店內飼養的栗翅鷹攻擊受傷,求償10萬,最後法官只判業者賠190元。(示意圖,pexels)

高雄市一名蘇姓女子於2023年4月間帶著愛犬到某燒烤店用餐,洗手時愛犬遭業者飼養的栗翅鷹攻擊受傷,蘇女憤而提告求償近10萬元。高雄地院日前審理,法官認為此案非蘇女的身體、健康等人格權受到侵害,因此不能索賠「精神慰撫金」,只能求償醫療費550元,且因蘇女未牽繩或裝籠,未使愛犬遠離危險源,應負2成責任,最後判業者應賠償190元。

判決書指出,蘇女在2023年4月11日到燒烤店用餐期間,帶著寵物犬到洗手間洗手,不料愛犬遭店內的栗翅鷹啄傷,造成愛犬左眼眼球內出血,事後蘇女提告求償醫療費用2,65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9萬7,350元,扣除業者當時已賠償的醫療費用250元後,要求業者再賠9萬9,750元。

高雄地院簡易庭日前審理,業者辯稱栗翅鷹飼養於餐廳工作區,非一般用餐區,且其中一隻腳繫有鏈繩,附近亦有標註警語,認為蘇女未牽繩,放任愛犬活動才會遭攻擊受傷。經法官勘驗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發現栗翅鷹為具攻擊性的禽類,業者將牠飼養在公開場所,卻未設置間隔獨立空間讓栗翅鷹活動,認定業者有疏於管束之過失,於該事件需負擔8成責任。

法官依據蘇女提出的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認定蘇女只能請求事發當時的醫療費用550元,其餘索賠的2,100元,因發票單據日期已事隔1個月至8個月,難認與該事件有關;此外,由於蘇女未牽繩或關籠,讓愛犬遠離危險源,應自負2成責任,醫療費550元扣除業者已支付的250元後依比例計算,最後判業者只須賠190元,可上訴。

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寵物對飼主而言並非「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因此蘇女不能索賠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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