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首次死刑辯論 是否依民意決定存廢?雙方交鋒一次看

由王信福等37名死囚共同提出死刑釋憲案,今(23)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首度召開言詞辯論。

王信福等人在聲請案中主張,國家以公權力判處死刑剝奪人民生命,除有違憲之虞外,藉由死刑達到預防再犯、防衛社會等效果也並不明確,國家應著重解決犯罪成因,而非倚賴死刑。

法務部則在辯論意旨書中表示,死刑作為我國法定的最高刑度,為不得已的最後刑罰手段,因此符合《憲法》中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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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否具有嚇阻效力?

作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的高涌誠表示,根據美國國科院專家小組研究,現有的研究並無法證實死刑具有嚇阻力,若國家要以此當作「死刑為合法刑」的理由,則有義務進行舉證,否則無法認為死刑合憲。

聲請方代表律師李念祖指出,且若要達到最好的嚇阻效果,應該要公開執行死刑,但《刑法》已以殘酷為由放棄公開執行,改為隱密處死,可見死刑的目的是報復,要求政府不要將死刑冒充為被害人的賠償。

開南大學法律系榮譽教授鄭善印說道,犯罪的成因多元,的確不可能單單用刑度來嚇阻,以竊盜罪來說,近20年每年平均有3.5萬人被判竊盜罪,但國家不可能因為竊盜人數不減、或說竊盜罪刑度沒有威嚇力而取消竊盜罪,這些規範的目的在於制定社會大眾的共同生活準則。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賴擁連指出,過去大家都認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是實際上並非每人的起始點都相同,他認為法律應追求的是「正義」,也就是給予身為弱勢的被害人更多的幫助與關心,以達成實質上的平等。

鄭善印也提到類似的論述,他表示依現狀而言,人跟人之間一定會有殺戮的行為,如果法律選擇保護這些強悍者的性命,那弱勢者又要去哪裡申冤?質疑廢死並未重視弱勢者的生命價值。

是否應順應民意決定死刑存廢?

死刑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是「以多數民意支持作為基礎」。

但聲請方代表律師李劍非指出,正如保障同性婚姻權的釋字748號解釋中所揭示,基本權的保障為《憲法》職責,而人性尊嚴、生命權的剝奪與界線等重要的基本權問題,不應交由人民用投票決定。

李劍非以1971年德國廢死為例,當時德國民意仍支持死刑,但民眾在後續的數十年中慢慢見到替代方案的成效後,才漸漸了解死刑是無必要的刑罰。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則回應,德國是依《基本法》第102條而廢除死刑,並非基於生命權的保障與人性的尊嚴條款所導出的憲法結論。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代表律師陳淑珍認為,以過去催生《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白曉燕命案、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鄧如雯等諸多推動重大法案的命案,就能夠了解社會大眾其實也是隱形的被害人,因此不能忽視社會大眾的意見;更何況《憲法》其實就是民意的最大公約數。

台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顏厥安指出,大法官是由多數民意選出的總統提名,並由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同意所擔任,意即大法官實際上具有間接的民意基礎,因此他認為由擁有雙重民意基礎的大官來做「死刑存廢與否」的決定並沒有不適當的問題。

能否以無假釋之無期徒刑作為死刑的替代刑?

聲請方律師李劍非表示,前法務部長陳定南與現法務部長蔡清祥多年前都已提出報告,指出能夠用無期徒刑或是較長的有期徒刑作為廢死後的配套措施。

他認為可以參考英國的特殊無期徒刑,針對不同謀殺罪的情境,依據比例原則制定不同的刑期長度、或假釋要件等。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賴擁連質疑,《監獄行刑法》第1條明確指出監獄行刑的目的在於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而長期監禁顯然違反該法的立法旨意。

「這些人長期監禁在監獄中可以回歸社會嗎?不能回歸社會的情況之下,跟《刑法》立法旨意有一致性和目的性嗎?」賴擁連認為,與其改判終身監禁,不如採用「死緩」,考量死刑者在監表現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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