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死刑是剝奪生命權極刑 應有嚴格程序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死刑釋憲案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憲法法庭認為,生命權固屬最重要的憲法權利,而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而死刑是剝奪生命權的極刑,必須踐行最嚴密正當的法律程序。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故意殺人罪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合憲,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
另外,檢警偵辦時沒有辯護人辯護、第三審審判時沒有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各級法院合議庭沒有一致決,被告行為時、審理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均不得科處死刑;被告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須修法。
憲法法庭在判決書中提到形成判決主文的法律意見,指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但生命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也毋須憲法明文規定。生命權堪稱是最重要的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保障生命權,首在防禦國家的不法侵害,國家也有義務保護人民生命權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但國家因合法使用武力,例如軍人從事作戰行為、警察執行公權力等,仍可能因此造成人民生命喪失。國家公權力行為符合法定要件及正當程序的要求,甚且得阻卻其違法性。
另外,國家雖然有義務採取各項措施保障人民的生命不受他人侵害,但如果一人為維護自身或第三人生命,出於正當防衛而損及他人生命,仍屬刑法所容忍的阻卻違法行為,而不能以故意殺人行為而處罰。
再者,國家法律是否應容許女性墮胎而結束胎兒生命,或容許人民因疾病等因素而得以安樂死等,也是現代國家所面臨的困難問題,不僅涉及醫學科技的進展,也與人類社會的價值演進有關,而容有權衡空間。不能僅以生命權為依據,即得出應絕對禁止墮胎或安樂死的結論。
憲法法庭強調,生命權固然是最重要的憲法權利,但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
憲法法庭表示,「禁止殺人」向為人類社會的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就故意殺人行為,國家於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本得以刑法制裁此等嚴重犯罪行為,以保障人民生命法益,並維持社會秩序。至於究竟應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為,「立法者原則上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
憲法法庭認為,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權的極刑,死刑判決如有錯誤、冤抑,必然對被告造成不可回復的生命損失,錯誤成本十分鉅大。為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的正確及正當,死刑案件的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所以憲法法庭對刑法故意殺人罪所涉死刑部分的刑事程序規定,以嚴格標準予以審查。(編輯:張銘坤)11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