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二審石木欽案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全案確定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並當法律顧問,還由妻兒向翁茂鍾買股大賺新台幣5400萬元,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共約360萬元。職務法庭二審今天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中央社檔案照片)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的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監察院於109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以兒子名義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監察院、石木欽均提起上訴。職務法庭二審於今年6月間召開準備程序庭,石木欽請假未到;職務法庭8月間召開言詞辯論庭,石木欽以家中有事請假未到,由代理人進行辯論程序。合議庭庭末諭知辯論終結,今天下午3時宣判。

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今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判決認定適用「違失行為一體性」,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但處分應該更重。司改會指出,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近20年來的不當飲宴、股票買賣等行為,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的適用,並願綜合考量石木欽近20年來敗壞司法風紀程度,改處以石木欽撤職處分,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殊值贊同。

司改會認為,此判決顯已向社會大眾彰顯我國司法系統勇於認錯及改正的精神,也將成為日後懲戒法官的典範案例,就判決理由及撤職的結果,司改會皆敬表贊同。司改會表示,但除撤職外,懲戒法院僅處以石木欽停止任用1年,該處分仍然過輕,不足做為其他法官、檢察官的表率,實應處以更重處分,始能收警惕之效。

司改會指出,自108年起,監察院陸續彈劾石木欽、羅榮乾、鄭小康、曾平杉、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法官,且皆於懲戒法院審理中,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嚴加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並應綜合評估其他法官長年的違失行為後,處以違紀法官最適切的處分,杜絕本案對司法信譽造成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