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輸美抗腐蝕鋼品反傾銷調查案 美聯邦巡迴法院發回重審

我輸美抗腐蝕鋼品反傾銷調查案,獲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發回重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表示,為協助廠商因應國外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案件,該局訂有補助辦法,對我受調廠商聘請律師及會計師等顧問應訴費用提供部分補助。對於國際貿易救濟調查案頻繁,業者應積極參與貿易救濟之各階段調查,爭取最佳結果,以維護海外市場權益。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日前裁定美國商務部二○一六年對我業者輸美抗腐蝕鋼品反傾銷調查案,發回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審理。美國商務部之前曾於二○一五年對包含我國等輸美抗腐蝕性鋼品展開反傾銷調查,初判裁定我受調廠商燁輝、裕鐵公司無傾銷,但後續調查認定裕鐵與前述受調廠商具關連性,因此合併三家廠商計算反傾銷稅率,二○一六年終判裁定燁輝、裕鐵及欣建公司一體適用反傾銷稅率一○·三四%。由於我業者不認同商務部判決結果,因此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商務部提起訴訟。

依照美國法規規定,我受調廠商對終判不服者,應自反傾銷稅命令公布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起訴訟,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能確認、推翻前述法院的判決或發回國際貿易法院或商務部作進一步調查與認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為二審(上訴審)判決,國際貿易法院程序敗訴之當事人,得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國貿局指出,貿易法院最初採納我業者前述主張,判決發回商務部重新認定合併計算部分。惟商務部認定裕鐵、欣建間存在操縱價/量之重大可能後,無需就裕鐵、燁輝間關係(或裕鐵與合併計算後的燁輝及欣建)進行認定,即可合併三家公司計算稅率。嗣後貿易法院維持前述商務部重新認定結果,我業者因此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法院於美東時間十五日判決,貿易法院維持商務部合併計算廠商反傾銷稅率之判決有誤,商務部應確認全部廠商間存在操縱的重大可能性,因此發回貿易法院重新審理。依據該案上訴法院判決,貿易法院應依上訴法院見解重新審理,可能判決廢止商務部之重新認定,發回商務部,依上訴法院見解再次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