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快評】漢光演習融合國際法 有效發揮全戰力

◎蘇紫雲

現代民主國家的武力使用著重合法性與正當性,並力求減少傷亡,甚至開發出無火藥的「忍者飛彈」,以精準打擊減少附帶破壞。類此武力使用合法性的經典案例為二戰義大利戰場,美軍與德軍在古斯塔夫防線僵持不下,即便戰況膠著,德軍指揮官凱賽林元帥仍下令不得利用修道院等宗教設施做為陣地,並知會盟軍與梵蒂岡當局,但盟軍觀測仍有德軍進入,因此認定是合法目標予以摧毀,此凸顯出戰爭法的重要性。

武力使用的管理緣起20世紀初「海牙和平會議」,鑑於工業發展帶給戰爭更大破壞力,因此透過跨國協議約束或至少限制武力使用,進而逐漸形成系統性的《海牙公約》法體系。由戰爭管理層級「和平解決爭端」的《1號公約》作為最高訴求開始,陸續加入「宣戰」法律程序,以及隨兵器技術發展再次形成作戰層級的《陸戰法規》、《海戰規則》、《空投爆裂物》交戰原則,乃至人道考量的「禁用達姆彈」、「禁用毒氣」等規範,都形成現代《武裝衝突法》的濫觴。

事實上,《海牙公約》的規範不斷進化,除了交火雙方的武力使用,戰鬥員與非戰鬥員的身分與處遇保護外,對於建築或設施,亦有關於合法目標與不得攻擊目標的界定;特別是宗教、歷史古蹟等文化財,都是武力使用的排除對象,但一旦做為軍事用途,則將成為合法的攻擊對象,規範完備卻也相對複雜,一般作戰人員不易了解,因此需有專門單位提供指參教育或準則手冊,以利指揮官與參謀在編制作戰計畫之運用。

誠然,國際法是所謂的「弱法」,並無一統的世界政府得以強制施行各類法律,在現實的國際關係中更只有勝利一方才得以實施「紐倫堡軍事法庭」、「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等教科書式的國際戰犯審理。然而,由自然法的角度來看,武力使用的對象及程度當以不傷無辜,軍隊暴力的使用也不在殺傷有生力量,而在於解除敵武裝,使其無法遂行任務為目的,如同唐朝詩聖杜甫雖為文學家,亦指出「苟能制侵陵,豈在多殺傷」,頗符合兵戰哲理與現代武裝衝突法之精神。

進一步說,《武裝衝突法》的遵循,可令作戰人員對於武力使用的目的及手段的比例原則更為了解,自然可提高自信以及士氣,此為漢光演習將其納入演訓科目之目的。基於此原則,如同國防部長顧立雄所指,包括交戰規則、乃至各類軍用物資分散預屯對防衛作戰極為重要,且皆遵守國內法跟國際法的規範。此為各國武裝部隊在規劃戰地兵要所著重者,亦值得國軍參考,以利防衛作戰結合社會韌性之整體規劃,更能有效發揮全戰力,達到孫子「自保而全勝」之戰略境界。

(作者為國防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