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快評】香港23條惡法 侵害人權與自由

◎蘇紫雲

香港立法會日前火速通過香港基本法第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程序,並於23日生效,對香港自治、法治、基本權利與自由,造成毀滅性打擊;美英等民主國家紛紛聲明譴責,更證明中共所謂一國兩制的戰略欺騙與失敗。

香港基本法在法律位階上屬於香港根本大法,內容涵蓋港府各機關的組織、權力區化、與中共「中央」的關係等基礎架構。其中第23條屬於該法用以界定中共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主要目的是禁止煽動叛亂、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政府」等行為,以維繫所謂的中共主權。然而,模糊的法律用語等同對中共集權統治空白授權,嚴重衝擊人權與自由,外界因而質疑不斷。例如2003年,港府曾推動立法,導致50萬人抗議的「七一遊行」後撤回;2019年,香港爆發「反送中」運動;翌年,中共「人大」通過港區「國安法」並付諸施行;本月7日「兩會」期間,中共「中央」港澳組長向港澳人大代表團表示基本法第23條應盡早完成立法,港府旋於隔天提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同日展開審議及修正並於19日三讀通過。

進一步探究基本法第23條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較2020年制定的「香港國安法」更為嚴苛,其立法是以中共領導人習近平所謂「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原則,進而定義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7項禁制行為。在刑度部分,叛國、叛亂可判終身監禁,但外界擔憂的是,除定義含糊不清,連「意圖」亦可入罪重判;條文且進一步擴權,得以對民眾延長羈留、發布「行動限制令」等對人身自由的剝奪。

此外,「長臂管轄」也令外界擔憂。第23條明文訂定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干預特區或國家事務,且港府可對海外犯罪行為提起訴訟,境外干預罪可被判刑14年。據此,任何海外人士曾於網路發表不滿言論,都可能被列為犯嫌;入境香港後,如手機中有批評中共的訊息,亦可能無端入罪。另有竊取國家機密的間諜罪,赴港做研究等,均有可能被盤查;而境外干預罪,更禁止和外部勢力合作影響當局,所稱外部勢力包含外國政府、企業,乃至民間智庫。

對此,聯合國人權辦公室及各民主國家均表達關切,主要在於罪名的定義模糊,隨時可入人於罪。正如外媒分析,外國企業對於基本法第23條表達不安,擔心未來包括市場調查、產業分析等常見的商業活動,隨時將被判定觸碰「國家機密」而變得窒礙難行,因而加速撤資。凡此,彰顯沒有了民主自由,經濟也將隨之倒退,香港股市的重挫即是明證,殊值北京省思。

(作者為國防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