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申報契稅 怠報金最高1萬5
民眾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否則將被收取怠報金。
地方稅局提醒,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依規定每逾三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
舉例說明,張先生向王小姐購買房屋,雙方訂立契約日為2023年6月1日,依規定應於2023年6月30日前申報契稅,卻延遲至2023年7月25日才向稅捐機關申報,因為已經超過規定申報期限達25天,必須另外加徵延遲申報產生的怠報金,即契稅稅額的8%。
地方稅局也提醒,如果在未辦理產權登記前,已解除買賣契約,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以免造成欠繳契稅而被強制執行。房屋買賣後如因故無法履行契約,也要由買賣雙方共同依規定辦理撤銷契稅申報。
地方稅局表示,實務上曾有民眾購買房屋訂定契約並申報契稅後,雙方因故無法履行契約,但忘記申請撤銷契稅申報,致使該筆契稅未能辦理註銷,直到被移送強制執行,才發覺又多了滯納金及執行費用。
另一個民眾常忘記申報契稅的原因是誤以為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不必報繳契稅。
地方財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也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契稅條例沒有夫妻相互贈與房屋而免稅的規定。
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也就是說,不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間的房屋移轉,只要符合列舉範圍,都要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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