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憑運氣—可悲的司法

作者:江元慶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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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陸軍司令、二級上將胡鎮埔擔任退輔會主委時,被控挪用公款涉嫌貪污案,歷經9年纏訟,最近終於獲判無罪定讞。憑弔這場人生的司法戰場,他有感而發的說:「我不能說司法很爛,如果真的很爛,今天我怎麼可能被判無罪呢?但打官司的運氣很重要,就要碰運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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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碰運氣」這句話,如果是出自沒有上過法庭的市井小民之語,可算是道聽塗說的浮誇之詞;但是,當此語出自進出法庭多達九年的將軍之口,只能說明:司法可悲!

打官司除了靠證據,是不是真的要憑運氣?明新科技大學工學院前院長翁文爐被控貪污的故事,也許是另一個「旁證」……

專長是開發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技術的翁教授,受經濟部工業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機關的委託,從民國91年起,擔任「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申請許可案」的審查委員。當有民間業者提出事業廢棄物回收申請的時候,他就要負責審查並到現場履勘。檢察官起訴指出,翁教授涉嫌利用審查委員身份護航業者,收受一百多萬元賄賂。(桃園地檢署起訴書,98年度偵字第5857號)

翁文爐極力否認。被指涉嫌行賄的姚姓業者則說,他的公司專門處理「廢氫氟酸」的再利用,過去服務的客戶包括奇美、瀚宇彩晶等公司,由於過去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棄物再利用時,需要撰寫申請書,「我的文筆不好,而且審查委員的意見有時很像文言文」,因此他就請翁文爐幫忙,整理比較像樣的申請書、或幫忙撰寫計劃書、或請翁教授修飾文句。

「我並沒有行賄的意思。」姚姓老闆還說,他認識翁文爐超過10年,當時翁還不是教授,更不知道他日後會成為審查委員,「我認為既然有使用到翁文爐的智慧財產權,就應該支付費用。」(桃園地院判決書,99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理由肆之四之(一))

法官認定,姚姓業者是借重翁教授的專業,並不是基於賄賂,判決翁文爐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沒想到,台灣高等法院「翻」了全案。法官認為廠商確實有給錢,且給的還是「顧問費」,顯然是翁文爐為了協助廠商通過審查而拿錢。法官不僅認定翁文爐收賄,還判決成立7罪,重判他徒刑7年10個月。(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1年度上訴字第1906號)

翁教授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發現,翁文爐如何利用擔任審查委員的機會為廠商護航?二審並沒有說明,把全案發回更審。

案件回到二審。沒想到,當初「翻」了全案的台灣高等法院,又「翻」了一次──法官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翁教授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

「更一審」法官認定,姚姓業者在找翁文爐之前,曾經找過其他顧問公司協助撰寫申請書,但因為對方化工專業程度不足,業者因此才找翁幫忙。法官認定,翁文爐收受的錢,是為業者代寫、修改申請書的單純報酬,並不是賄款。(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3年度更上更(一)字第48號,判決理由六之(五))

這次,換檢察官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翁文爐教授終於無罪定讞。

繞了一圈,翁教授回到一審無罪的原點。不過,過程對他來說,卻是人生的驚濤駭浪──同一個高等法院裡的法官,對於此案裡的金錢,看「法」完全不同,前面的法官認定是非法賄款,後面的法官認為是單純酬金。

翁教授的運氣算很好。因為,萬一前面的二審法官認為是酬金,後面的二審法官認定是賄款,他的人生是否因此改寫?

翁教授的運氣是很好。因為,從一審獲判無罪到全案定讞,他並沒有像胡鎮埔要花9年,他只經歷了3年。

翁教授的運氣真的很好。當年他被羈押99天,在訴請刑事補償時,獲得法官以每天最高5000元的額度補償,他共拿到49萬5000元。

打官司要不要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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