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網紅Emma艾瑪性騷男教練挨告 陳之漢二審獲判無罪定讞

圖取自館長臉書
圖取自館長臉書

網紅「館長」陳之漢一O八年直播指稱,女教練艾瑪EMMA從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跳槽到另一家健身房任職時,涉嫌性騷男教練遭到開除,艾瑪認為所言不實,控告陳加重誹謗,一審新北地院判陳無罪。案經上訴,高院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上訴,陳之漢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女教練艾瑪EMMA原受僱於「館長」陳之漢經營之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擔任健身教練,嗣因故離職後,前往柏文健康事業公司所經營之健身工廠健身房任職健身教練,其亦以暱稱「艾瑪」、「EMMA」之名義,在網路社群媒體及影音平台上分享個人健身之影片。

陳之漢因對於艾瑪離職後之批評言論心生不滿,竟於一O八年指述她「去健工,又被人家踢出來,因為她去健工摸人家教練,男生教練,還被告性騷擾」、「她一直調侃,用言語、然後去摸人家,人家男教練有女朋友,出了這個事,人家告她性騷擾。健工之後就把她開除掉」、「在我們這邊是這樣離職的嘛,背骨嘛,在健工是因為發生性騷擾事件被開除的嘛」。

艾瑪認為陳之漢所言未經合理查證,就對外傳布不實訊息,毀損她的名譽,向新北地檢署提告加重誹謗,檢方依涉犯刑法第三一O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嫌起訴。

一審時,新北地院認為,陳之漢所發表艾瑪因性騷擾男教練而遭健身工廠開除之言論內容,尚非完全虛構,且盡其合理查證義務,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之事實為真,難認有誹謗故意;又被告就告訴人性騷擾男教練之可受公評事項,所為主觀上意見評論,則屬刑法第三一一條第三款所定免責事項之「合理評論原則」範疇,判處陳之漢無罪。

二審時,高院認為,陳之漢確實有在網路直播時陳述有關艾瑪擔任健身教練期間發生的性騷擾事件,依照卷內證人證述,與艾瑪的網路社群媒體貼文,與艾瑪的人事資料、離職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等,足認陳之漢的陳述內容,已有合理查證,原審無罪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