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賊開3槍致死 警判刑
中國時報【林偉信、楊宗灝╱綜合報導】 桃園楊梅分局員警葉驥,去年攔檢竊盜通緝犯羅文昌,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他持槍朝羅男腿部開了3槍,羅負傷逃逸後因傷重死亡。高等法院昨天維持一審判決,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葉員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倒車拒捕不算攻擊員警 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去年初在桃91線葉厝追查贓物買賣時,發現羅男突然駕車準備離開,形跡可疑,葉員上前攔阻,但羅男不聽停車受檢指令,開車加速逃逸,倒車繞著葉員轉了半圈,葉員先對空鳴槍一槍,再朝腿部開3槍企圖制止羅男,羅負傷開車逃逸,失控衝入路邊稻田中,因失血過多,送醫不治。 桃園地檢署、地院及高院均認為,羅倒車拒捕並無衝撞或實際攻擊行為,未造成葉的生命安全疑慮,反倒是葉員朝羅的腿部開3槍,子彈貫穿羅下肢動靜脈血管達10個彈孔,還貫穿大腿,導致羅死亡,因此認定葉員逾越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序。 難道被撞傷才能開槍? 辯護律師出庭強調,羅男前科累累、因案被通緝,且有開車衝撞警員紀錄,中彈後加速逃逸致使延誤送醫,加上吸毒導致大出血,因而喪生,葉員並無殺人或傷害致死的故意,且依法使用警械,無過失可言,「難道要被撞傷或撞死才能開槍?」 葉員獲知判決後,情緒沮喪,請假在家。永安派出所所長曾彥勳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後續將協助委任律師上訴。 此案因牽涉警方執法尺度、用槍時機,受警界高度關注,但從檢方、一、二審都認定葉驥開槍已逾越「必要程度」,很可能引起警界重視、討論。 (相關新聞刊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