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不可戴「候選人姓名、號次口罩」入票所 中選會:最高重罰500萬元

九合一選舉進入最後一週,針對投票當天,是否能戴候選人口罩前往現場投票?中選會主委李進勇17日表示「應該要避免」。今(21日)中選會正式發布新聞稿,提醒「投票日不可佩戴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之口罩進入投票所」,違法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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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投票日,選舉人進入投票所佩戴之口罩,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以免觸犯上開法律規定。廖瑞祥攝

中選會表示,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尚未解除佩戴口罩規定,投票日請選舉人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投票,佩戴之口罩雖不以素面為限,但不得佩戴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等標識或符號之口罩,以免觸法。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依現行防疫政策及規定,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因此請選舉人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對於未佩戴口罩之選舉人,投票所工作人員會勸導選舉人佩戴口罩,如經勸導仍不願佩戴口罩,雖可進入投票所投票,惟將請投票所警衛人員協助蒐證,由主任管理員填具「投票日違反防疫事件通知書」,通報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層轉所轄選舉委員會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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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中選會提供

中選會強調,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之情事,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須負刑事責任。

中選會提醒,選舉人進入投票所佩戴之口罩,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以免觸犯上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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